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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投保的住宅火險與房客自買的家財險常見定位完全不同:前者依《保險法》第 70 條保障建物本體與附著裝修,理賠金支付給所有權人;後者依《民法》第 432 條房客善良管理人責任設計,保障房客個人動產與失火求償風險。情境下兩者並非替代關係:房東已投保住宅火險不代表房客動產有保障,房客的衣物、家電、3C 等若發生火災或竊盜均無從求償。租屋族常見的盲點是「以為房東有保險就夠了」,實際上租屋家財險年繳 1,500-3,500 元即可保障 30-100 萬動產與居家責任,可參考個人實際資產規模與租賃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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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自留比率與限額規定》以建物所有權人(房東)為要保人
以租賃契約承租人(房客)為要保人,被保標的為動產
建物本體、附著裝修、固定設備(地震基本保險為法定附加)
家具、家電、衣物、3C 等個人動產,部分商品含居家責任
理賠金支付給建物所有權人,房客動產損失多不在保障內
理賠金支付給房客本人,依損害填補原則理賠實際損失
房貸期間銀行多要求強制投保住宅火險與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與房貸無關,房客自行決定是否投保
依《民法》第 429 條房屋稅費由出租人負擔,火險常見也由房東支付
房客自行支付,年繳保費約 1,500-3,500 元(依保額與項目)
依《民法》第 434 條房客重大過失失火之求償權多由保險公司行使
可附加居家責任險或第三人責任險轉嫁失火賠償壓力
標準住宅火險不含竊盜,須另附加竊盜險批單
綜合家財險多含竊盜搶劫保障,保障範圍較完整
房屋所有權人保障建物與貸款抵押價值
承租戶保障個人動產與火災求償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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