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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職災給付與個人意外險常見定位不同:勞保職災為「受僱勞工之強制基礎保障」,僅限職業執行期間之事故,給付額度受月投保薪資上限限制;個人意外險則為「全時段、全地點之補強層」,可依個人需求自由設定保額。情境下勞保職災受月投保薪資上限約束(多為 45,800 元 × 45 個月 = 約 206 萬元身故給付),對中高所得者保障明顯不足;通勤、休假、家事意外亦多不在勞保職災範圍。實務配置須以勞保打底 + 個人意外險補強雙軌建構,依條款規範辦理。實際以勞保局與各公司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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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保條例僅限於職業執行期間之事故
全時段、全地點之外來突發非疾病事故
受僱於適用勞保單位之勞工強制投保
0-75 歲多可投保,無職業限制
雇主負擔約 60-70%,勞工負擔 20%,政府 10-20%
個人全額負擔,依職業等級費率調整
依勞保條例就醫使用健保,自費部分依條款補助
意外醫療依方案限額在實支或日額方式給付
依勞保平均月投保薪資 70%,最長 2 年
依方案多無傷病給付,僅住院日額或實支
依勞保失能等級表 1-15 級給付
依失能等級表 1-11 級 79 項給付
依勞保平均月投保薪資 45 個月
依保額在限額內(多為 100-1,500 萬元)
依條款受月投保薪資上限限制(多為 45,800 元)
依保額在限額內,可自由設定保額
依勞保局職災認定(須符合職業關聯性)
依保險公司條款認定意外定義
受僱勞工之基礎保障層(強制納保)
全民可加保之補強層(含學生、家管、退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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