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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身故給付、滿期/生存金、解約金」。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利變型、定期給付、保障加資金規劃」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停效期間事故、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能接受宣告利率變動的長期資金族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吉得利101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以身故、完全失能、滿期或生存事實為理賠基礎,需戶籍/死亡/失能證明與受益人文件。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身故保險金 | 保險金額、保價金或已繳保費(取較大者) | 依條款於保險期間內身故由國泰人壽依三者取最大者公式給付,依保險法第 101 條與第 109 條規定辦理,二年內自殺除外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依保額按條款給付 | 依條款失能等級表認定屬一級失能,依保險法第 125 條與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辦理一次性給付 |
| 增值回饋分享金 | 依宣告利率與條款公式計算 | 依年度宣告利率高於預定利率正差額部分回饋,依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宣告利率作業實務應注意事項計算並由國泰人壽每月公告 |
| 祝壽保險金 | 保險金額或保價金(依條款取較大者) | 依條款達約定祝壽年齡(多為 99 或 105 歲)仍生存時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並以新台幣結算 |
| 解約金 | 依保單條款附表所載金額 | 依保險法第 119 條與條款附表計算,前 6-10 年通常低於累計保費,解約金不得低於保價金四分之三 |
| 保單借款 | 依保價金一定成數 | 依條款貸款利率計息,依保險法第 120 條規定未還款本息不得超過保價金,否則契約停效 |
| 繳費寬限期與停效復效 | 依條款規定期間 | 依保險法第 116 條規定,逾寬限期未繳保費契約停效,停效起二年內得依條款申請復效並補繳本息 |
| 受益人指定 | 依條款指定順位與比例 | 依保險法第 110 條至第 112 條,得指定多位受益人並列明順位,身故保險金不列入被保險人遺產 |
45 歲被保人於繳費期間因車禍意外身故,已繳保費 80 萬,保價金 60 萬,保險金額 150 萬
依條款取較大者公式給付 150 萬新台幣
依保險法第 101 條與條款身故給付公式,保險金額、保價金、已繳保費三者取最大者,本案保險金額最高故以 150 萬給付,由國泰人壽以新台幣撥付指定受益人並依保險法第 112 條不列入遺產。
保單第 3 年起當年度宣告利率 2.55%、預定利率 1.75%,保價金 30 萬時領取增值回饋分享金
依條款公式計算當年度正差額 0.80% × 保價金回饋
依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宣告利率作業實務應注意事項,宣告利率高於預定利率部分為回饋來源,依條款可選擇現金、儲存生息、抵繳保費或購買增額繳清,金額隨宣告利率波動且無條款承諾。
被保險人持有至 99 歲仍生存達祝壽年齡,保險金額 100 萬,保價金累積至 130 萬
依條款取較大者給付 130 萬新台幣
依條款達祝壽年齡且仍生存時,以保險金額或保價金較大者一次給付並終止契約;本案保價金高於保險金額故以 130 萬撥付被保險人,並依保險法第 123 條結算保價金歸屬。
被保人於契約復效後 18 個月內自殺身故,保價金 50 萬
依保險法第 109 條退還保價金 50 萬
依保險法第 109 條規定,契約生效或復效後二年內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責任,僅須退還保價金;本案於復效起二年內身故故依條款僅退還 50 萬保價金予應得之人。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吉得利101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保費受年齡、性別、保額、繳費年期、宣告利率/預定利率與解約成本設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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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