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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身故保險金、滿期保險金、生存/還本給付」。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保障加資金規劃、提前解約可能吃虧、要看滿期利益」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停效期間事故、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短期不急用錢,想把保障和儲蓄放一起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不分紅定期壽險(109A)需符合儲蓄險的承保事故定義,並依診斷、事故、費用、責任或契約狀態文件核算給付。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身故保險金 | 依保險金額在限額內給付 | 保障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致被保險人身故,依《保險法》§101 死亡保險規定辦理,依條款列載受益人順位給付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依保險金額在限額內給付 | 保障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致完全失能,依條款失能等級表第一級認定,依《保險法》§131 規範但本商品屬死亡保險範疇 |
| 保障期間 | — | 依條款選擇定期年期辦理,保障期滿年齡依條款限制,期滿無滿期保險金,依《保險法》§101 死亡保險屬純保障型 |
| 兩年內自殺除外 | 依條款不予給付身故保險金 | 依《保險法》§109 兩年內自殺除外規定,契約生效或復效兩年內被保險人自殺者不予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已繳保費 |
| 停效期間事故除外 | 依條款不予給付 | 停效期間發生事故依《保險法》§116 條款認定不予給付,要保人須於繳費寬限期內繳清保費以避免停效,復效須依條款重新告知 |
| 故意致死除外 | 依條款不予給付 | 依《保險法》§121 故意致死除外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者喪失受益權;犯罪行為所致身故依條款除外 |
| 受益人指定 | 依保額直接給付指定受益人 | 依《保險法》§110 指定受益人時於身故時直接給付,依《保險法》§102 保額不受被保險人債權人扣押,受益人可變更須依條款辦理 |
| 提前解約 | 依條款解約金表辦理 | 提前解約依條款解約金表辦理可能低於已繳保費,依《保險法》§119 解約權規定,要保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並依解約金表計算 |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因疾病身故,保額 300 萬元
依保險金額 300 萬元給付身故保險金
我們解讀依《保險法》§101 死亡保險規定於保障期間內因疾病致身故依保額給付,依《保險法》§110 指定受益人時直接給付,依《保險法》§102 保額不受被保險人債權人扣押,受益人須備齊死亡證明與保單辦理
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一年內自殺身故(拒賠例)
依條款不予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已繳保費
我們解讀依《保險法》§109 兩年內自殺除外規定,契約生效兩年內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依條款僅退還已繳保費;兩年期間屆滿後始有給付,依《保險法》§121 故意致死除外不在此限
保障期間屆滿被保險人健在
依條款無滿期保險金
我們解讀本商品屬純保障型定期壽險而非儲蓄型,保障期間屆滿無滿期保險金,依《保險法》§101 死亡保險規定保額僅於身故時給付,期滿契約終止;規劃時須留意此屬性與儲蓄險差異
被保險人於停效期間因意外身故(拒賠例)
依條款不予給付身故保險金
我們解讀依《保險法》§116 停效期間事故不予給付,要保人未於繳費寬限期內繳清保費致停效時,停效期間發生之事故依條款除外,須依條款辦理復效並重新告知後始恢復承保責任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不分紅定期壽險(109A)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本站已讀取保發中心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確認官方商品代號為 GE;核准字號不作為商品代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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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保發中心商品查詢,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