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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身故給付、滿期/生存金、解約金」。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分紅終身壽險、定期給付、身故保障」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停效期間事故、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短期不急用錢,想把保障和儲蓄放一起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金利發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以身故、完全失能、滿期或生存事實為理賠基礎,需戶籍/死亡/失能證明與受益人文件。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身故保險金 | 依保額 |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身故,依條款給付指定受益人,須檢具死亡證明、除戶謄本、保單與身分文件,依《保險法》§121 受益人權利條款辦理身故保險金請求程序與分配認定 |
| 定期給付滿期生存金 | 依條款分期給付 | 被保險人於約定期間屆滿前生存依條款分期給付滿期生存金作為退休現金流規劃工具,與一次給付型滿期領回整筆機制有明顯區別於規劃用途上區分清楚 |
| 宣告利率機制 | 每月公告 | 利率變動型保單依宣告利率每月公告調整,宣告利率與預定利率差額部分為增值回饋分享金來源,宣告利率非保證每月可能調整向下須留意公告頻率與基準 |
| 紅利分配機制 | 依分紅準備金實際盈餘 | 依條款分紅機制與《保險法》§140 保單紅利規定分配年度紅利,金額非定額且由保險公司年度經營績效決定,非屬保證給付項目而依分紅準備金實際盈餘逐年核算分配 |
| 保單價值準備金 | 依繳費期間累積 | 依條款繳費滿一定年度後可辦理保單借款或解約,借款期間契約效力仍存續但須計息,影響身故保險金淨額累積負債須留意長期侵蝕保額減損效應 |
| 保單借款 | 依保價金比例核給 | 依保單條款於保價金一定比例內核給借款,借款利率依條款公告,借款本息累積將自身故保險金或解約金中先行扣除,須評估借款用途與還款計畫避免影響保障 |
| 解約金 | 依條款解約金表 | 依條款解約金表前期低後期高之結構辦理,前 5 年解約常產生虧損,須評估長期持有規劃避免短期解約損失,解約後契約終止保障即同步消滅須留意 |
| 除外責任 | 依條款除外 | 依《保險法》§109 兩年內自殺、§121 受益人故意致死、停效期間事故、犯罪事故依條款列舉之除外責任不予給付,要保書健康告知欄違反§64 告知義務亦適用解除依《保險法》§54 有利解釋原則對位辦理 |
被保險人於約定期間內每年領取定期給付
依條款分期給付滿期生存金
定期給付型於約定期間屆滿前依條款分期給付滿期生存金作為退休現金流規劃工具,與一次給付型滿期領回整筆機制有明顯區別,須以實算總領取金額而非宣告利率直接判讀 IRR 真實報酬率,宣告利率每月公告非保證可能調整向下影響長期領取金額累積結果須留意。
55 歲投保人因疾病身故,保額 300 萬
依條款給付身故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依條款給付,受益人檢具死亡證明、除戶謄本、保單與身分文件後依條款申請理賠,依《保險法》§121 受益人權利條款辦理,若有保單借款累積本息將自給付金額中先行扣除實際給付以淨額核算,受益人應留意契約存續期間之借款負債狀況避免認知落差。
投保滿 3 年解約
依條款解約金表給付,前 5 年常產生虧損
利率變動型終身保險解約金表前期低後期高之結構,繳費期前 5 年解約常產生明顯虧損,依條款解約金表核算實際給付金額,解約後契約終止保障與定期給付滿期生存金同步消滅,須評估長期持有規劃避免短期解約損失影響整體退休現金流安排與家庭風險裸露程度。
投保 1 年 6 個月內自殺身故
依《保險法》§109 兩年內自殺除外不予給付,僅退還已繳保費
依《保險法》§109 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應得之人,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算二年內適用,二年屆滿後始恢復承保責任,要保書健康告知欄違反告知義務亦同時適用解除契約程序辦理。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金利發終身保險(定期給付型)保費受年齡、性別、保額、繳費年期、宣告利率/預定利率與解約成本設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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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保誠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