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面載入中
正在準備保險資料與工具介面。
頁面載入中
正在準備保險資料與工具介面。
共 10 個維度完整比較
自付額(Co-payment)與自負額(Deductible)皆是保戶分擔風險的條款設計,差異在於計算基礎:自付額按比例分攤(如保戶自付 20%)、自負額按固定金額分攤(如每次事故先自付 1 萬元)。在醫療險領域,自付額型實支實付(保戶自負 30 萬以下,超過由保險公司給付)為近年常見設計,可大幅降低保費(約 30-50%);在車險領域,車體損失險甲乙丙式之基本自負額採累進制(首次 5 千、第二次 1 萬、第三次 1.5 萬)。情境下選擇的判斷邏輯:(1) 預算有限且能承擔小額自費 → 自負額型;(2) 多次小額就醫頻繁 → 避免高比例自付額;(3) 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不可避免,商業保險之自付 / 自負設計用以額外調節保費。實際以條款、金管會規範與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為準。
每個維度的詳細對比,點擊「深入了解」展開說明
依條款約定比例自付(如保戶自付 20%、保險公司給付 80%)
依條款約定固定金額自付(如每次事故先自付 1 萬元,超過部分由保險公司給付)
每次理賠時依比例分攤
事故損失須超過自負額後保險公司才啟動給付
全民健保部分負擔、健康險自付額型商品、車體損失險甲式部分商品
車體損失險(甲 / 乙 / 丙式皆有)、住宅火險、第三人責任險(部分附加條款)、寵物險
保戶自付比例越高,保費折減越多(多為 5-30% 折減)
自負額金額越高,保費折減越多(多為 10-40% 折減)
保險公司核算後直接以比例給付,保戶自行負擔對應比例
保戶先承擔自負額金額,超過部分由保險公司給付
適合預期會多次小額理賠的情境(如門診、慢性病)
適合不希望小額理賠頻繁送件、僅針對大額損失保障的情境
自負額型實支實付(如保戶自負 30 萬,超過由保險公司於限額內給付)為近年常見設計
醫療險條款多以「保險公司限額內依收據實支」為主,較少採固定金額自負額
車體損失險甲式部分採「肇事責任比例自付」(無責不自付,全責自付固定比例)
車體損失險甲乙丙式多含基本自負額(首次 5 千、第二次 1 萬、第三次 1.5 萬之累進制)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傷害醫療每人 20 萬內無自付(屬法定無過失給付)
強制險不設自負額
金管會「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要求自負額 / 自付額條款須於 DM 與條款明顯揭露
同樣規範,要求保險公司於招攬時明確說明自負額金額與啟動條件
同類別優先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