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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 個維度完整比較
等待期與免責期皆是延緩保險給付啟動的條款設計,但性質完全不同:等待期是「保單生效後至承保特定疾病之觀察期間」(如疾病等待期 30 日、癌症等待期 90 日),目的是防止逆選擇(已知有疾病才投保);免責期是「事故發生後至保險公司開始給付之延後期間」(如失能扶助金多有 90 日以上免責期),目的是排除短期事故、針對長期重大事故給付,使保費可負擔。情境下兩者都可能在同一張保單併存:等待期屆滿後仍須於事故發生時等待免責期屆滿,狀態仍存續才能領到給付。投保前須確認條款明訂之等待期與免責期天數,並注意:(1) 意外事故原則上無等待期,但意外致失能 / 長照仍可能適用免責期;(2) 等待期內初次罹病多不予理賠,部分商品退還已繳保費並終止契約;(3) 免責期屆滿後狀態須仍存續才開始給付(如失能狀態須持續超過免責期)。實際以保險法、商品條款與金管會規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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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生效後至開始承保特定疾病之觀察期間
事故發生後至保險公司開始給付之延後期間
保單生效日起算(疾病等待期 30-90 日)
事故發生日 / 確診日起算(多為 30-180 日不等)
防止逆選擇(已知有疾病才投保),保護保險公司風險池
排除短期事故、針對長期重大事故給付,降低小額理賠成本以使保費可負擔
醫療險(30 日疾病等待)、癌症險(90 日疾病等待)、重大傷病險(30-90 日)、長照險(30-90 日)
失能扶助金(90 日以上)、長照險月給付(90 日以上)、特定傷病分期給付(90-180 日)
等待期內初次罹病多不予理賠,部分商品退還已繳保費並終止契約
免責期內事故仍承保但不給付,免責期屆滿後狀態仍存續才開始給付
意外傷害事故原則上無等待期(保單生效當日即生效)
意外導致之失能 / 長照狀態仍可能適用免責期
依保險法第 64 條告知義務與商品條款,等待期屬條款明訂之承保起算規範
依商品條款明訂之免責期間,金管會「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要求明確揭露
等待期是核保已通過後的觀察期,與健康告知共同防範逆選擇
免責期與健康告知無直接關係,是給付結構的設計
等待期內退保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簽收保單翌日起 10 日內)可全額退費
免責期內已簽訂契約,退保依保險法第 119 條解約規範
投保前如實告知(保險法第 64 條),避免等待期屆滿仍因「投保前已存在疾病」拒賠
理賠申請時注意免責期起算時點,免責期屆滿後狀態仍存續才能領到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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