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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 個維度完整比較
豁免保費附約與失能險不是互斥關係,而是「保單存續」vs「失能後現金」的不同保障層次:豁免附約以低保費確保主保人失能後仍能享有原保單保障(不會因停繳保費而失效);失能險則直接提供失能後生活支出與長期照顧資金。情境下家庭主要經濟來源者多需兩者兼具——豁免附約保住長年期保單(如終身壽險、長照險)、失能險補貼失能後生活開銷與看護費用。實際投保以各公司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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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保險契約後續期保費,被保險人保障繼續
理賠主保人本身之失能損失(一次金或月領)
依條款(多為 1-6 級失能、特定傷病、罹癌等)
依失能等級表 1-11 級 79 項
免除後續期保費(不發放現金給被保險人)
一次金 + 月領失能扶助金
豁免附約保費低(多為主約保費 1-3%)
失能險保費較高(同保額下)
確保主保人失能後保單不因停繳而失效
提供失能後生活支出與長期照顧資金
要保人 = 被保險人之長年期保單(如終身險、長照險)
需要失能後現金流的家庭主要經濟來源
可附加於不同主約上,每張保單獨立豁免
可同時投保多家失能險,依條款合併計算
僅免除豁免條款生效後之保費,已繳保費不退
依保額給付,與已繳保費無關
依條款多有等待期(如 30-90 日)
依條款多有等待期(如 30 日)
可作為失能險之輔助條款
作為主要失能風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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