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解析
民法第 195 條規範「精神慰撫金」的請求權基礎。法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在保險實務上,精神慰撫金的應用集中三個情境。
第一,車禍致傷或致死的精神慰撫金。實務上法院判決金額落差大——輕傷常見 5 萬到 30 萬,重傷 30 萬到 200 萬,死亡受害人家屬慰撫金常見每位至親 100 萬到 300 萬區間。這些金額在強制險體傷上限 20 萬以外,全部要由第三人責任險(或駕駛人本人)承擔。第三人責任險體傷保額設定 500 萬以下的車主,遇到重大事故時很可能保額不夠賠。
第二,重大傷害的失能慰撫金。失能等級越高,慰撫金越高,這部分也是商業保險與強制險的重要落差。
第三,醫療糾紛的精神慰撫金。手術失敗、誤診、用藥錯誤等情境,受害人或家屬可請求精神慰撫金,金額視情節而定。這類案件常需走醫事審議委員會、衛福部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會等管道。
對保戶而言,這條的實務意義是:投保第三人責任險時,必須把「精神慰撫金的可能上限」納入保額考量,不能只算醫療費。超額責任險的存在價值就在此——把體傷與財損的總額拉到 1,000 萬以上,才足以承接精神慰撫金這一塊。
實務適用情境
- 1車禍致對方右腿截肢,對方家屬請求精神慰撫金 200 萬
- 2車禍致對方死亡,遺族 3 人各請求精神慰撫金 200 萬
- 3手術失敗致對方終生臥床,受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 300 萬
常見搜尋問題
- Q1.民法第 195 條精神慰撫金能要多少?
- Q2.車禍精神慰撫金怎麼算?
- Q3.第三人責任險保額多少才夠精神慰撫金?
- Q4.超額責任險的角色是什麼?
本條相關保險主題
同一母法的其他條文
本頁解析屬於編輯整理內容,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與律師、法官、評議委員之認定為準。 原文連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