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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爭議實務中最常被援引的 10 條核心法律條文。每條提供條文要件摘述、編輯解析、實務適用情境與相關保險主題連結, 原文連結至全國法規資料庫。
保險法 第 64 條
規範要保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的告知義務,並設定保險人解除契約的條件與除斥期間。
保險法 第 109 條
規範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時保險人之給付義務,並承認契約得約定「2 年後自殺仍給付」的常見免責條款設計。
保險法 第 127 條
規範人身保險於被保險人「保險契約訂立時已在疾病或妊娠中」時,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的條款。
民法 第 187 條
規範法定代理人(含父母、監護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人造成第三人損害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 第 195 條
規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時,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之賠償請求權。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7 條
確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限額無過失主義」——肇事方不論有無過失,受害人均可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27 條
規範強制險不給付的情形:駕駛人本人、車內財物、車外人因故意行為致害等,並設定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範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28 條
規範強制險於受害人故意行為、犯罪或脫逃情境下之不給付,以及保險公司之免責事由。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13 條
規範金融消費爭議經評議中心評議後,評議結果對 100 萬元以下保險爭議對金融服務業之拘束力。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29 條
規範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之「商品適合度評估」義務,違反者須對所致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