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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爭議實務中最常被援引的 20 條核心法律條文。每條提供條文要件摘述、編輯解析、實務適用情境與相關保險主題連結, 原文連結至全國法規資料庫。
保險法 第 64 條
規範要保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的告知義務,並設定保險人解除契約的條件與除斥期間。
保險法 第 109 條
規範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時保險人之給付義務,並承認契約得約定「2 年後自殺仍給付」的常見免責條款設計。
保險法 第 127 條
規範人身保險於被保險人「保險契約訂立時已在疾病或妊娠中」時,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的條款。
保險法 第 64-2 條
規範保險人主張保險法第 64 條解除契約權的「程序要件」與書面通知義務。
保險法 第 105 條
規範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違反者契約無效。
保險法 第 108 條
規範人壽保險契約應載明的必要事項,包含被保險人姓名年齡、保險金額、保險事故種類、保險期間等。
保險法 第 109-2 條
規範被保險人因「犯罪致死」或「拒捕、越獄致死」情形下,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保險法 第 132 條
規範傷害保險之承保範圍——因外來突發事故導致身體傷害、失能或死亡之給付。
保險法 第 137 條
規範保險業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就保險業之設立、變更、清理等事項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