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解析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與第 29 條互補,定義「商品適合度評估」的廣義範圍。法條規定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包含資力、商品經驗、投保目的等,並針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之適合性,提供建議。
實務上的核心要件有三:
第一,「充分了解」的範圍。包括年齡、職業、收入、投資經驗、風險屬性、保障需求等。70 歲以上、無投資經驗、退休依賴年金者,被認定為弱勢消費者,銷售流程要加強。
第二,「適合性建議」的義務。金融服務業必須依評估結果建議「適合」的商品,不能只推銷高佣金商品。若被評估為「保守型」卻被推銷「積極型」投資型保單,可主張第 11 條違反。
第三,與第 29 條的競合。第 11 條重在「事前評估」,第 29 條重在「事後損害賠償」。實務上保戶主張時,可同時援引兩條請求保險公司負連帶責任。
對保戶而言,這條的實務意義是:投保複雜性商品時要確認業務員是否完成 KYC、是否依結果推薦適合商品。若有質疑,可保留 KYC 評估表、銷售錄音作為日後爭議的證據。
實務適用情境
- 170 歲長輩被推銷高風險投資型保單,子女主張未做適合度評估
- 2保守型保戶被推銷激進型基金,主張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
- 3業務員未說明商品風險直接成交,保戶事後申請評議
常見搜尋問題
- Q1.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商品適合度怎麼判?
- Q2.業務員推薦不適合商品我能告嗎?
- Q3.適合度評估表格怎麼判斷有效?
本條相關保險主題
同一母法的其他條文
本頁解析屬於編輯整理內容,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原文與律師、法官、評議委員之認定為準。 原文連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80237&FLNO=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