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解析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9 條是「商品適合度評估(KYC)」與「適合度連帶賠償責任」的法源。它規範金融服務業於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應充分了解保戶之資力、商品經驗及目的,並確保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對保戶為適合。
實務上的核心要件有三:
第一,適合度評估的範圍。投資型保單、長年期儲蓄保單、外幣計價保單、利率變動型壽險等「複雜性金融商品」,銷售前必須做投資經驗、財務狀況、風險屬性、可投資金額的評估。70 歲以上高齡保戶屬於「弱勢消費者」,銷售流程必須加強錄音、二次確認、家屬陪同。
第二,違反義務的連帶賠償責任。金融服務業未盡適合度評估義務,致保戶受損害者,依本法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未做 KYC 或 KYC 流於形式而導致保戶買到不適合商品時,保險公司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這對保戶是強有力的保護傘。
第三,舉證責任分配。實務上保戶主張未盡適合度評估義務時,必須舉證下列至少一項:銷售過程錄音中業務員未說明商品特性、未做適合度問卷、問卷流於形式(如 80 歲長輩風險屬性勾選「積極型」)等。保險公司則必須舉證已盡評估義務。
對保戶而言,這條的實務意義是:投保複雜性金融商品時,業務員必須完成 KYC 評估、必須全程錄音、必須在事後二次確認。若任何一個步驟流於形式或疏漏,未來出現爭議時可主張保險公司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9 條,連帶請求賠償。
實務適用情境
- 175 歲長輩買投資型保單虧損,主張未做 KYC、業務員未告知本金風險
- 2保戶風險屬性為「保守型」卻買到積極型基金,主張適合度評估流於形式
- 3外幣保單匯率虧損後保戶主張業務員未說明匯率風險
常見搜尋問題
- Q1.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9 條適合度評估怎麼判?
- Q2.業務員沒做 KYC 我可以求償嗎?
- Q3.投資型保單虧損可以告保險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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