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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第三人體傷、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保開車事故、重點是賠別人、保額不要只看最低」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自己車損、無賠償責任、酒駕或無照」。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擔心重大車禍賠償超過基本保額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自用小客車、小貨車適需先確認主約有效且事故落在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再依診斷、收據或事故證明申請。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超額體傷/死亡責任金(每一事故合計) | 依保額於合計限額內承擔下層用罄後差額 | 兆豐產物保險「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自用小客車、小貨車適用)」(115.04.02 兆產備字第1154300120號函備查)採體傷與財損合併單一限額(CSL)結構,當強制汽車責任險與汽車任意第三人責任險體傷/死亡保額用罄後,由本附加條款於 CSL 合計限額內承擔差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給付規範辦理。 |
| 超額財損責任金(每一事故合計) | 與體傷共用 CSL 合計限額 | 汽車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財損保額用盡後,本附加條款於同一 CSL 合計限額內承擔超出部分;常見保額層級 500 萬/1,000 萬/2,000 萬/3,000 萬,撞擊高價進口車或多車連環事故時可一次涵蓋體傷與財損超額部分,依條款須留意總額管控避免合計耗盡。 |
| 啟動順序與下層銜接 | — | 本附加條款須先用盡強制汽車責任險(傷害醫療 20 萬、失能與身故 200 萬法定上限)以及汽車任意第三人責任險體傷與財損保額後方啟動,依條款下層第三人責任險體傷 300 萬/財損 100 萬層級銜接,否則形成空窗區依條款由車主自負。 |
| 適用車種與承保對象 | 限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 | 依條款承保自用車輛之被保險人本人、被保險人之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被保險人僱用之駕駛人或經被保險人許可使用之人於駕駛該被保險汽車時,所致車外第三人體傷/死亡/財損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營業車種依條款不適用本款。 |
| 訴訟、抗辯與和解費用 | 依條款於限額外或限額內負擔 | 因第三人賠償責任涉訟之律師費、訴訟費、和解程序協助費用依本附加條款由兆豐產物保險負擔;理賠時須附警方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和解書或法院判決、對方診斷書與車輛維修估價單,重大連環追撞案件依條款須附完整事故鑑定報告。 |
| 除外責任 | — | 酒後駕車(酒測值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上限)、無照駕駛、吸食毒品、被保險人故意行為、競賽或測試用車、駕駛人本身傷害、被保險車輛本身車損、僱用人對受僱人之賠償責任及駕駛人對所載運客貨之損害賠償責任依條款列示除外,本附加條款不予給付。 |
| 代位求償事由 | —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9 條規範,酒駕、無照、毒駕、肇事逃逸、故意行為時保險人仍先賠受害人後依條款對被保險人代位求償;本附加條款不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受害人或其家屬均得依法請領基本層保障。 |
| 保險期間與續保規則 | 依條款多為一年期 | 本附加條款依條款多為一年期,保險期間屆滿後須與主約一併辦理續保方得續行;續保時依過往肇事紀錄與被保險人條件重新核保並計算保費,主約失效或停效時本附加同步終止,續保時依主約安排辦理。 |
市區十字路口轉彎撞及行人致頭部重傷植物人狀態,法院判賠 1,400 萬元
強制險 220 萬與第三人責任險體傷 300 萬用罄後,由本附加條款於 CSL 合計限額內補足 880 萬
屬兆豐產物保險本附加條款典型承保情境,下層強制險法定 220 萬與任意第三人責任險體傷 300 萬用盡後,本附加條款於 CSL 合計限額(須採 1,000 萬以上層級)內依條款接續理賠,須附法院判決、植物人診斷書、看護費收據與和解書,律師費及訴訟費用依條款於限額外或限額內負擔。
高速公路連環追撞 4 輛車含 2 輛百萬級進口車合計財損 550 萬元
第三人責任險財損 100 萬用罄後由本附加條款於 CSL 合計限額內補足 450 萬
CSL 合計型方案下體傷與財損依條款共用同一保額,財損超額部分於同一限額內接續給付,須附對方車輛維修估價單、零件採購憑證、各車和解書與警方事故證明,連環事故依條款須留意 CSL 合計限額之總額管控,避免體傷與財損相加超出方案保額。
駕駛人未先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僅單獨投保本附加條款
依條款不予承保
本附加條款須以兆豐產物保險汽車任意第三人責任保險為主約方可加保,主約失效或未投保時本附加條款依條款同步失效;附加條款型結構與獨立保單型不同,依條款無法單獨投保,續保時須與主約一併核對版本與保額層級避免空窗。
被保險人酒後駕車致對方死亡,法院判賠 800 萬元
依條款不予給付,依代位求償規範由保險人先賠受害人後對被保險人代位
依條款酒後駕車屬列示除外項目,本附加條款依條款不予給付,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9 條規範保險人仍先賠受害人後對被保險人代位求償;被保險人除民事賠償外另面臨刑事責任追訴,依條款須備警方酒測紀錄與法院判決辦理代位程序。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自用小客車、小貨車適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為 102111112044010111。保發中心商品頁編號為 102111112044010111。保發中心列表資料未提供可直接驗證的保險公司商品代號;本站暫以 EXCESS 作為整理代碼,商品代號仍以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或保險公司官方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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