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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第三人體傷責任、第三人財損責任、駕駛人傷害」。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保開車事故、看車損與責任、保額不要只看最低」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非車險事故、未達自負額、酒駕或無照」。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預算有限,只想先有最低基本保障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微型電動二輪車責任暨費用補償保險需符合微型電動二輪車險的承保事故定義,並依診斷、事故、費用、責任或契約狀態文件核算給付。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第三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 每一受害人上限20萬元 | 依富邦產物保險「微型電動二輪車責任暨費用補償保險」條款第25條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3條,包含急救費、診療費、接送費、看護費、自費耗材等項目,須檢附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收據核實申請給付 |
| 第三人失能給付 | 1至15級對應5萬至200萬元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附表1失能等級表認定,第1級給付200萬元遞減至第15級5萬元,由全民健保特約醫院於治療終止後出具失能診斷書佐證後依條款核給 |
| 第三人死亡定額給付 | 每人新台幣200萬元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與富邦產物保險條款,受害人死亡時定額發給合法繼承人,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依《民法》第1138條繼承順序申請給付,並依保額一次核給 |
| 騎士本人費用補償(附加) | 依附加條款保額核給 | 依富邦產物保險「微型電動二輪車責任暨費用補償保險」附加費用補償條款,騎士本人因交通事故就醫產生的醫療費用、暫時失能損失、骨折慰問金等項目,可於附加保額內核實補償,須檢附健保特約醫院收據與診斷書 |
| 暫時性失能補助 | 含於醫療給付20萬內 | 依富邦產物保險條款規定,第三人住院期間每日依實際必要費用核給,含病房膳食差額、自費耗材、護理費用等項目,仍受20萬元整體上限規範,並依單據核實列依條款審酌核給 |
| 看護費用 | 含於醫療給付20萬內 | 依富邦產物保險條款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3條第3項,住院期間必要看護費用每日依實際支出且不逾醫療給付總額限度內核給,須由醫師於診斷書內載明需要看護依條款核給 |
| 葬儀費用 | 含於死亡給付200萬內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4條與富邦產物保險條款,受害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申請喪葬費用時須檢附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火化證明等文件,葬儀費屬死亡定額給付項下不另計支付 |
| 代位求償與責任減免 | 依代位金額追償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加害人有酒駕、無照、故意行為等情形時,富邦產物保險先依條款全額理賠受害人後,再依代位權向加害人追償,受害人權益不因加害人違規行為而減損 |
微型電動二輪車於路口擦撞行人致對方手腕骨折
醫療給付理賠新台幣8萬元
依富邦產物保險「微型電動二輪車責任暨費用補償保險」條款第25條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3條,行人因車禍致手腕骨折住院5日後門診2個月,富邦產物保險於受害人檢附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診斷書、健保特約醫院醫療收據共8萬元後,依條款於5至15個工作天內核給醫療給付,並依20萬元醫療上限核實列依條款規範。
電動二輪車撞傷對方致左下肢截肢
失能給付理賠120萬元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附表1失能等級表,左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屬第3級失能,富邦產物保險於受害人檢附治療終止後失能診斷書、戶籍謄本、微型電動二輪車責任暨費用補償保險事故證明後,依條款核給失能給付120萬元,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視加害人有無違規行為決定是否代位追償,全程依條款規範辦理。
夜間撞擊路人致對方不治身亡
死亡定額給付200萬元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與富邦產物保險條款,受害人死亡時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皆定額給付200萬元;富邦產物保險於受害人合法繼承人檢附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相驗屍體證明書、微型電動二輪車責任暨費用補償保險保單後,依《民法》第1138條繼承順序,分配給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依保額200萬元一次核給。
騎士本人因事故住院申請附加費用補償
費用補償核給6萬元
依富邦產物保險「微型電動二輪車責任暨費用補償保險」附加費用補償條款,騎士本人於追撞事故中受傷住院5日後門診1個月,總醫療自費6萬元,於檢附健保特約醫院收據、診斷書、微型電動二輪車責任暨費用補償保險保單後,依附加條款保額範圍內核實補償,可至 https://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105111112505020000 核對承保版本與費用補償項目細節。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微型電動二輪車責任暨費用補償保險保費會依標的條件、保額、自負額、使用性質與核保結果而異。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為 105111112505020000。保發中心商品頁編號為 105111112505020000。保發中心列表資料未提供可直接驗證的保險公司商品代號;本站暫以 MICRO-EV 作為整理代碼,商品代號仍以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或保險公司官方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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