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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身故給付、帳戶價值、部分提領」。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投資型壽險、基金連結投資、壽險保障」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投資風險自負、投資虧損」。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能接受投資波動,想自己選標的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金滿益變額壽險以身故、完全失能、滿期或生存事實為理賠基礎,需戶籍/死亡/失能證明與受益人文件。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身故保險金含最低保證身故保險金 | 依條款計算為較高之金額(帳戶價值或最低保證身故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依條款比較帳戶價值與最低承諾身故金後取較高者給付,契約復效後2年內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依保險法第109條不予給付 |
| 投資帳戶價值連動 | 依投資標的淨值 | 本契約屬變額壽險而要保人選擇之投資標的(基金或投資組合)之淨值波動直接影響帳戶價值,盈虧由要保人自行承擔而保險公司不對投資績效做承諾 |
| 保險成本扣除 | 依年齡性別保額逐月扣除 | 本契約每月依被保險人年齡、性別、保額自帳戶價值扣除保險成本(COI),年齡愈大保險成本愈高而帳戶價值不足以支付保險成本時可能進入停效程序 |
| 部分提領與解約 | 依條款限額 | 要保人可申請部分提領依條款最低保留金額限制或全部解約,解約金等於帳戶價值減解約費用而前3-5年解約費用較高 |
| 投資標的轉換與配置 | 依條款次數 | 要保人可於條款規定次數內免費申請投資標的轉換,超出次數者收取轉換手續費;標的轉換不涉及實際買賣損益但市場時機可能影響後續報酬 |
| 前置費用結構 | 依條款附加費用率 | 保費繳交時依條款收取前置附加費用率,繳費年度愈前期則附加費用率愈高;剩餘保費投入連結投資標的累積帳戶價值,影響短期淨投入比例 |
| 帳戶管理費 | 依條款管理費率 | 帳戶價值每月依條款管理費率扣除管理費而長期IRR被管理費侵蝕;與純基金或ETF投資相比本商品多壽險保障但管理費結構較重 |
| 條款列示除外責任 | 依條款限額 |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契約復效後2年內)、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致死等屬保險法第109條與第134條之條款除外責任;投資虧損非條款除外但由要保人承擔 |
要保人投保10年後申請部分提領30萬元
依條款帳戶價值扣除手續費後給付
屬條款承保事項,應檢附部分提領申請書、要保人身分證件;部分提領後本契約保額不變但帳戶價值減少而影響後續保險成本支付能力,須對位投資標的淨值波動評估後續累積期間隔離帳戶獨立性
被保險人於投保8年後因疾病身故當時帳戶價值80萬而最低承諾身故金100萬
依條款給付較高者100萬
依保險法第109條之最低承諾身故金保障設計,受益人領取較高之金額作為身故給付;應檢附死亡證明書、相驗證明、保單正本與要保人或繼承人身分證件作為核心理賠文件;最低承諾身故金為條款明列保障而非投資績效決定,屬變額壽險核心保障機制
要保人申請保險金但市場大跌導致帳戶價值低於累計已繳保費
依條款計算(投資虧損非條款除外但由要保人承擔)
變額壽險之盈虧由要保人自負而保險公司不對投資績效做承諾;要保人申訴保險公司應補償投資虧損之主張依條款不予支持,市場下跌期間可考慮保留時間等待回升或調整投資配置避免被迫解約
要保人於投保第3年因臨時資金需求申請全部解約
依條款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給付
前3-5年解約費用較高而短期解約可能造成本金損失;要保人應檢附解約申請書與身分證件,解約金等於帳戶價值減解約費用,依投資型保險規範盈虧自負而帳戶價值不保證回收本金,宜評估部分提領替代全部解約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金滿益變額壽險費用不只看保費,還要看保單管理費、危險保費、投資標的費用與帳戶價值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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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南山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