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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身故給付、滿期/生存金、解約金」。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契約屆滿給付)、終身保障」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停效期間事故、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想把身故保障和長期資產安排放一起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新康順終身保險以身故、完全失能、滿期或生存事實為理賠基礎,需戶籍/死亡/失能證明與受益人文件。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身故保險金 | 依保額一次給付 | 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依保額一次給付指定受益人;主約保額多採低保額設計,受益人須檢具死亡證明、除戶謄本、保單正本與保險金申請書向南山人壽申請辦理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依保額一次給付 |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符合條款列舉之完全失能等級時,依條款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後依條款處理契約效力與後續保費豁免機制相關事項 |
| 祝壽保險金 | 依保額一次給付 |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契約屆滿日(多設定為一一零歲)仍生存時依條款給付祝壽保險金,配置時須以長期持有為前提評估通膨折現後的實質購買力 |
| 繳費年期與保障期間 | 依二十年期繳費 | 本商品採二十年期繳費結構,繳費期滿後保障延續至契約屆滿;繳費期內若停效辦理依《保險法》§116 規範,恢復契約效力前發生事故依條款可能不予給付 |
| 保價金與解約金 | 依條款解約金表累積 | 繳費期間隨年期累積保價金,可作為保單借款基礎或解約金計算基礎;前五年解約金率偏低、可能低於已繳保費,配置時須以長期持有為前提評估 |
| 附約承接基礎 | 依各附約條款 | 本商品作為主契約可附掛南山人壽各類醫療、癌症、意外、重大疾病附約,主約有效附約方有效;主約終止時附約一併失效,配置時須核對附約清單完整性 |
| 保單借款功能 | 依保價金一定比例 | 要保人可於保價金範圍內申請保單借款依條款計息,未還本息將於後續身故、解約或祝壽金給付時自給付金中扣抵,借款不影響契約有效性 |
| 除外責任 | 依條款不予給付 | 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依《保險法》§109 規範、停效期間事故依§116 規範、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依§121 規範;除外事故發生時依條款退還保價金或已繳保費 |
我們的五十五歲被保險人於繳費第十二年因心肌梗塞身故,主約保額十萬元並附掛實支實付醫療附約
主約依保額一次給付十萬元,附約依各自條款給付
我們依條款身故給付規定處理,主約保額多採十萬元低額設計以壓低主約保費,給付主要承擔喪葬基礎開銷,整體保障由附約承擔;受益人憑死亡證明、除戶謄本、保單正本與保險金申請書向南山人壽申請辦理依條款流程處理
我們的三十歲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脊髓損傷致雙下肢機能完全喪失),主約保額十萬元
主約依保額一次給付十萬元,並依條款豁免後續主約與附約保費
我們依條款完全失能保險金規定處理,主約豁免條款啟動後附掛的醫療與重大疾病附約後續保費亦由南山人壽承接,被保險人仍享有附約承諾的保障;豁免機制依各附約條款逐項確認,避免主約豁免後仍有附約保費續繳負擔
我們的要保人於投保前一年已確診早期肺癌,於健康告知書未揭露,第八個月因肺癌相關併發症身故
依《保險法》§64 解除契約並退還已繳保費,不負給付責任
我們依《保險法》§64 據實告知義務規定處理,雖無等待期但要保人須據實告知;投保前已知重大疾病未告知者南山人壽得於知悉日起一個月內、契約訂立後兩年內依§64 解除契約並不負給付責任,配置前應將既往病史完整呈現於健康告知書
我們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一零歲仍生存符合祝壽金給付條件
依保額一次給付祝壽保險金
我們依條款祝壽保險金規定處理,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契約屆滿日仍生存時依條款一次給付;給付後契約屆滿終止,要保人於規劃時不應將祝壽金視為退休現金流主力工具,須以長期持有為前提評估通膨折現後的實質購買力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新康順終身保險保費受年齡、性別、保額、繳費年期、宣告利率/預定利率與解約成本設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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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南山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