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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癌症診斷金、癌症治療費、癌症住院/手術給付」。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含基因檢測、含長照服務、實物給付」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投保前已罹癌、原位癌(部分除外)」。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願意配合健康管理換取保費或保障回饋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醫心康愛防癌定期健康保險(外溢型)(實物給付)需符合條款定義的癌症診斷或治療事實;原位癌、初期癌與重度癌症的給付比例通常不同。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初次罹患癌症一次金 | 重度依保額 100%、原位癌/輕度依比例 | 首次確診條款列載之癌症,依分級依條款比例給付,須備齊病理組織切片報告、癌症診斷證明書、醫師診斷書與保險金申請書向國泰人壽辦理 |
| 癌症基因檢測(實物給付) | 依條款列載之檢測項目與額度 | 經條款列載之合作機構執行癌症相關基因檢測,實物給付項目須於條款列載之合作機構辦理,並有條款使用限制與時效規範 |
| 癌症照護或衛教服務(實物給付) | 依條款列載之服務項目 | 於條款合作機構接受相關照護或衛教服務,依條款服務提供條件執行,實物給付不可折算現金,須依條款指定流程申請 |
| 外溢保費折減 | 依條款公式計算 | 達成條款列載之健走步數或健檢指標,外溢折減依條款公式逐年認定,未達標年度依原費率計算,須上傳健康行為紀錄至指定平台 |
| 等待期 | 90 日內不予給付 | 契約生效或復效日起算 90 日內初次罹癌依條款不予給付,依《保險法》§64 規定要保人於投保時應據實告知健康狀況,未據實告知影響理賠認定 |
| 保險費豁免 | 依條款認定 | 符合條款列載之豁免條件後依條款豁免後續保費,須附醫師診斷書與失能或重度癌症認定文件向國泰人壽提出申請 |
| 原位癌與輕度癌症分級 | 依條款比例給付 | 原位癌與輕度癌症依條款列載比例給付(常見 10-30%),分級認定須詳閱條款並依病理組織切片報告與癌症分期確認,分級認定影響給付金額 |
| 除外責任 | — | 投保前已罹癌、原位癌部分除外、故意行為依《保險法》§29 規定不予給付,等待期內初次罹癌依條款不予給付,須據實告知避免理賠爭議 |
45 歲女性投保滿一年後確診大腸癌第三期並使用基因檢測判讀化療方向(保額 100 萬)
一次金 100 萬 + 條款列載之基因檢測服務
我們依條款屬條款列載之重度癌症依保額 100% 一次給付 100 萬元,另依條款提供基因檢測實物給付項目須於條款列載之合作機構辦理,須備齊病理組織切片報告、大腸癌第三期診斷證明書、醫師診斷書與保險金申請書向國泰人壽辦理
60 歲男性確診胃部原位癌(保額 100 萬)
依條款比例給付(常見 10–30 萬)
我們依條款原位癌屬輕度分級依條款列載比例給付,實物給付項目依條款另行辦理,須附胃鏡切片病理報告、原位癌診斷證明書與醫師診斷書,分級認定依病理組織切片報告與癌症分期確認,呼應《保險法》§64 據實告知義務
被保險人完成年度健檢與健走目標
後續保費依條款公式折減
我們依條款外溢機制達標後依條款比例折減後續年度保費,外溢折減依條款公式逐年認定,未達標年度依原費率計算,須上傳健康行為紀錄至指定平台並完成年度健檢報告,達成條款列載之健走步數或健檢指標方啟動折減機制
契約生效後 60 日內初次確診乳癌第二期
不予給付
我們依條款等待期 90 日內初次罹癌依條款不予給付,契約生效或復效日起算 90 日內為等待期屬條款列示除外,依《保險法》§64 規定要保人於投保時應據實告知健康狀況,60 日內確診屬等待期內事故故依條款不予給付保險金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醫心康愛防癌定期健康保險(外溢型)(實物給付)保費取決於年齡、性別、保額、給付次數、等待期、豁免保費與保障期間。
新團體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臺銀人壽
罹癌時給現金
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項目效力延續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
罹癌時給現金
癌症初期或輕度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效力延續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
罹癌時給現金
鳳守愛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
罹癌時給現金
新防癌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
罹癌時給現金
守愛溢生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
罹癌時給現金
本頁資訊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