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面載入中
正在準備保險資料與工具介面。
頁面載入中
正在準備保險資料與工具介面。
簡單說,這張主要看「癌症診斷金、癌症治療費、癌症住院/手術給付」。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防癌定期、外溢型、罹癌時給現金」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投保前已罹癌、原位癌(部分除外)」。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願意配合健康管理換取保費或保障回饋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好康愛防癌定期保險(外溢型)需符合條款定義的癌症診斷或治療事實;原位癌、初期癌與重度癌症的給付比例通常不同。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初次罹患癌症一次金 | 重度依保額 100%、原位癌/輕度依比例(常見 10%–30%) | 首次確診條款列載之癌症依分級依條款比例給付,憑病理切片報告與健保重大傷病卡依保險法第127條既往症規範辦理 |
| 癌症住院日額 | 依條款比例計算(常見保額 ×0.1%/日) | 因條款列載之癌症住院治療按住院日數依條款給付,與一次金分項計算可同時請領依條款逐項認定 |
| 癌症門診療程給付 | 依條款比例計算(常見保額 ×0.05%/次) | 因癌症接受化學治療、放射線治療或標靶療程之門診次數依條款給付,憑門診療程紀錄與處方箋申請 |
| 外溢保費折減 | 依條款公式常見最高 5% | 達成條款列載之健走步數或健檢指標後依條款折減後續保費辦理,依國泰健康 App 紀錄逐年勾稽認定辦理續期 |
| 等待期 | 90 日內不予給付 | 契約生效或復效日起算 90 日內初次罹癌依條款不予給付,依保險法第127條既往症規範與條款列載癌症定義辦理 |
| 保險費豁免 | 依條款認定 | 符合條款列載之豁免條件後依條款豁免後續保費,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9條理賠認定辦理 |
| 保障期間 | — | 定期型保障期間結束後無續保權利,須提前規劃接續方案,依條款保障年期內年繳保費辦理續期程序逐項認定 |
| 除外責任 | — | 投保前已罹癌、等待期內初次罹癌、原位癌部分項目依條款比例給付或除外,依保險法第64條據實告知義務辦理 |
我們 42 歲女性被保險人投保滿一年後確診乳癌第二期並接受住院手術 7 日、門診化療 6 次(保額 100 萬)
一次金 100 萬 + 住院日額約 7,000 元 + 門診療程約 3,000 元
屬條款列載之重度癌症依保額一次給付 100 萬元,並依住院日數 7 日乘以日額比例 0.1% 計算 7,000 元、門診療程 6 次乘以 0.05% 計算 3,000 元另計依條款分項給付;憑病理切片報告、診斷證明書、住院明細表、門診療程紀錄依保險法第34條於收齊文件 15 日內賠款辦理
我們 55 歲男性被保險人確診攝護腺原位癌(保額 100 萬)
依條款比例給付(常見 10-30 萬)
原位癌屬輕度分級依條款列載比例給付一次金,本案依條款常見比例 10-30% 計算給付 10-30 萬;憑病理切片報告、診斷證明書依條款列載原位癌定義辦理,依保險法第54條解釋有利被保險人原則辦理理賠程序
我們被保險人完成健走步數年度目標達成條款列載指標
後續保費依條款公式折減辦理續期
依外溢機制達標後依條款比例折減後續年度保費屬定期型續保優惠機制;依條款公式計算多為原費率 5% 內折減辦理,達標紀錄以國泰健康 App 數據為依據逐年勾稽認定,未達標年度依原費率計算續期保費依條款認定辦理
我們被保險人投保 60 日後初次確診大腸癌申請理賠
依條款等待期 90 日內初次罹癌不予給付
依條款癌症等待期 90 日規範本案投保第 60 日罹癌不在承保範圍依條款不予給付;依保險法第127條既往症與等待期條款規範辦理,我們於收齊申請文件後依條款書面說明拒賠理由與救濟管道含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告知後續可規劃接續方案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好康愛防癌定期保險(外溢型)保費取決於年齡、性別、保額、給付次數、等待期、豁免保費與保障期間。
新團體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臺銀人壽
罹癌時給現金
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項目效力延續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
罹癌時給現金
癌症初期或輕度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效力延續批註條款
台灣人壽
罹癌時給現金
鳳守愛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
罹癌時給現金
新防癌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
罹癌時給現金
守愛溢生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
罹癌時給現金
本頁資訊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