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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第三人體傷、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超額1000萬/3000萬、體傷+財損、保開車事故」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需搭配第三人責任險、自己車損」。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擔心重大車禍賠償超過基本保額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超額責任保險需確認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依責任比例、每一事故限額與基礎/超額啟動條件理賠。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超額責任體傷財損共用額度 | 常見方案 1,000 萬或 3,000 萬 | 超過強制汽車責任險與第三人責任險(任意險)額度之賠償責任,由超額責任險於保額內接續賠付,體傷與財損依條款共用同一總額度 |
| 體傷責任賠付 | 依共用總額度 | 撞傷他人造成之醫療費用、看護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依民事判決或和解金額,扣除下層強制險與第三人責任險已賠付部分後依條款賠付 |
| 財損責任賠付 | 依共用總額度 | 撞壞他人車輛、建物、財產之修復費用、貶值損失等,扣除下層第三人責任險財損已賠付部分後依條款於共用額度內賠付 |
| 下層險種搭配前提 | 依條款規範 | 需先投保富邦產物第三人責任險(任意險)方可加保超額責任險,無法單獨購買,下層額度用罄為超額啟動條件 |
| 保險期間結構 | 一年期 | 與下層車險同步,到期需重新投保或續保,駕駛紀錄與賠款紀錄依條款影響續保費率係數調整 |
| 必要訴訟與抗辯費用 | 依條款限額 | 因保險事故衍生之必要訴訟費用、律師費與調解費,經富邦產險事先同意者依條款列入給付範圍 |
| 和解金事前同意權 | 依條款認定 | 重大金額和解須與富邦產險確認後辦理,未經同意之和解協議依條款列示可能影響超額責任理賠額度認定 |
| 除外責任 | 依條款不予給付 | 酒駕、無照、競速、被保險人故意行為、自己車損與駕駛人本身傷害依條款列示不在承保範圍,違反者拒賠並依《保險法》53 條代位求償 |
於路口撞傷行人造成永久失能,法院判決賠償總額達 1,800 萬元
強制險 200 萬與第三人責任險體傷 500 萬用罄後,超額責任險於共用保額內接手賠付 1,100 萬
屬下層責任險不夠賠時超額層標準啟動情境,需先完成下層理賠程序方可啟動超額,依富邦產險 96.12.07 (96) 富保研發字第 418 號函備查條款於 InsProd 對讀核保規範並依條款給付
追撞百萬名車造成高額維修與貶值損失共計 380 萬元
第三人責任險財損保額用罄後,超額責任險於共用保額內賠付差額
體傷與財損共用同一總額度,依條款可彈性吸收高額財損,須附維修估價單、車輛貶值鑑定報告、警方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與和解書向富邦產險申請並依條款核保程序辦理理賠並依條款列示之給付項目辦理理賠審查程序
駕駛人吐氣酒精濃度 0.30 毫克/公升駕車肇事撞傷他人並造成財損
依條款拒賠
酒駕屬條款除外責任,超額責任險與下層第三人責任險皆不予給付,強制險賠付後保險公司依《保險法》53 條對駕駛人代位求償,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核保影響續保費率
撞傷多名行人造成複合體傷與財損合計 2,500 萬元
下層強制險與第三人責任險用罄後,超額責任險於 3,000 萬共用額度內接續賠付
依條款體傷與財損共用同一總額度,重大事故依民事判決或和解金額核算,扣除下層已賠付部分後於共用額度內賠付,依《民法》184 條侵權與 191-2 條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處理理賠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超額責任保險保費會依車種、用途、車齡、駕駛紀錄、保額、自負額與是否搭配強制險/任意險調整。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A型
臺灣產物保險
保開車事故
機車責任綜合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A型
臺灣產物保險
保開車事故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C型
臺灣產物保險
保開車事故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B型
臺灣產物保險
保開車事故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自用小客車、小貨車適用)
兆豐產物保險
保開車事故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自用小客車、小貨車適用)
兆豐產物保險
保開車事故
本頁資訊來源:富邦產險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