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面載入中
正在準備保險資料與工具介面。
頁面載入中
正在準備保險資料與工具介面。
簡單說,這張主要看「第三人體傷、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保開車事故、重點是賠別人、保額不要只看最低」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自己車損、無賠償責任、酒駕或無照」。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擔心重大車禍賠償超過基本保額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汽車第三人超額責任保險(A型)(自用)需確認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依責任比例、基礎保額與超額啟動條件理賠。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責任 | 依保額條款約定(常見500萬至2000萬) | 被保險汽車於承保期間內因所有、使用或管理發生意外事故,致車外第三人體傷或死亡,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扣除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已賠付金額後,由本保險於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保額限額內給付,請對照 https://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113111112044040001 核備版本辦理。 |
|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或死亡責任 | 依保額條款約定總限額 | 同一意外事故造成多名車外第三人體傷或死亡時,依條款規定就所有受害人合計適用每一意外事故總限額,扣除底層強制險與任意責任險已賠付金額後,由本保險於剩餘額度內依各受害人實際損害比例分配給付,請依保額對照 https://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113111112044040001 核備版本辦理。 |
|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責任 | 依保額條款約定 | 事故造成車外第三人財物毀損之賠償責任,扣除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財物損害已賠付金額後,由本保險就修復費用、重置成本、損失利益等依條款認定範圍給付,並依條款規定可能設有自負額,請對照 https://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113111112044040001 核備版本辦理。 |
| 強制險與任意險併存賠付順序 | 依條款規定順序給付 | 理賠時先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於法定限額內賠付,再由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於該保單保額內賠付,最後超出部分始由本超額責任險於約定保額內賠付;如同一事故同時涉及體傷與財損,分別依各層保額認定,請對照 https://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113111112044040001 核備版本辦理。 |
| 自負額與責任比例 | 依條款認定,常見約定金額或比例 | 條款記載被保險人於每一意外事故應自負之金額或比例,自負額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保險公司於自負額以上部分依保額給付;如有共保比例,則按條款約定比例分擔,請對照 https://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113111112044040001 揭露之核備版本逐條認定。 |
| 除外責任(酒駕、無照、故意等) | 不予理賠 | 被保險人或經其同意使用車輛之人,於事故發生時有酒精濃度超過法令規定、未領有合格駕照、吸食毒品、故意行為、競駛或測試行為等情形者,依條款記載屬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請對照 https://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113111112044040001 核備版本與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 |
| 賠償請求權人之直接請求權 | 依條款規定 | 第三人因事故對被保險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得依條款於本保險保額內,於被保險人未獲賠償前對保險人提出直接請求;保險人於支付賠償金額後得對加害人或第三人就法定情形行使代位求償,請對照 https://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113111112044040001 核備版本辦理。 |
| 申請文件與時效 | 依條款規定 | 被保險人應於知悉事故後依條款規定期間通知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理賠調查;申請文件通常包含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警察事故證明、和解書或法院判決、第三人損害證明、收據與診斷證明;請求權時效依保險法第 65 條規定及條款記載辦理,請對照 https://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113111112044040001 核備版本辦理。 |
被保險汽車變換車道時擦撞重機車,重機車騎士骨折住院並失能等級認定第7級,醫療與精神慰撫金、工作損失合計求償約新台幣600萬元
強制險與任意責任險先行賠付後,剩餘部分由超額責任險於保額內核付
理賠先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於每一人傷害醫療20萬、失能200萬限額內賠付,再由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於該保單體傷保額內賠付,超出底層保額部分依本超額責任險條款於保額內核付;被保險人應檢具警察事故證明、和解書或法院判決、受害人診斷證明、收據、失能診斷書等文件,並對照 https://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113111112044040001 核備版本辦理;所有給付條件、認定方式、除外責任都應回到正式條款逐條閱讀。
被保險汽車追撞前車後再波及第三車,三車修復費用與承租車營業損失合計約新台幣150萬元
任意責任險財損保額用盡後,由超額責任險於每一意外事故保額內核付
先由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財物損害保額賠付,當該層保額用盡仍有不足時,超出部分依本保險條款認定為承保範圍內財產損害賠償責任,於每一意外事故財損限額內賠付,並依條款扣除自負額;被保險人應檢具修復估價單、營業損失證明、受損財物之所有權證明等文件,並對照 https://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113111112044040001 核備版本辦理,所有給付條件、認定方式、除外責任都應回到正式條款逐條閱讀。
被保險汽車於十字路口撞擊行人後又連撞另一輛汽車,造成行人死亡與該汽車駕駛重傷,總求償金額逾新台幣1500萬元
依強制險、任意責任險、超額責任險逐層核定,於各層保額內依比例核付
理賠先由強制險就行人與另一駕駛各自於每一人死亡或失能200萬限額內賠付,再由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就每一事故體傷保額內依比例賠付,最後不足部分由本超額責任險於每一意外事故總限額內依條款分配核付;被保險人需提供和解書或法院判決、警察事故證明、相驗屍體證明等,並對照 https://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113111112044040001 核備版本辦理,所有給付條件、認定方式、除外責任都應回到正式條款逐條閱讀。
被保險人經朋友借車駕駛時酒測超標肇事造成第三人重傷,第三人對車主與駕駛求償
依條款屬除外責任之情形,保險公司原則不負理賠責任
依本保險條款記載,駕駛人於事故發生時血液或呼氣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定標準者,屬除外責任,保險公司不負理賠責任;強制險部分雖仍依法對受害人給付,但於給付後得對加害人行使代位求償;被保險人需自行對受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請務必對照 https://insprod.tii.org.tw/DetailList.aspx?productId=113111112044040001 核備版本與保險法相關規定辦理,所有給付條件、認定方式、除外責任都應回到正式條款逐條閱讀。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汽車第三人超額責任保險(A型)(自用)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為 113111112044040001。保發中心商品頁編號為 113111112044040001。保發中心列表資料未提供可直接驗證的保險公司商品代號;本站暫以 EXCESS 作為整理代碼,商品代號仍以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或保險公司官方文件為準。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A型
臺灣產物保險
保開車事故
機車責任綜合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A型
臺灣產物保險
保開車事故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C型
臺灣產物保險
保開車事故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B型
臺灣產物保險
保開車事故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自用小客車、小貨車適用)
兆豐產物保險
保開車事故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自用小客車、小貨車適用)
兆豐產物保險
保開車事故
本頁資訊來源:保發中心商品查詢,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