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面載入中
正在準備保險資料與工具介面。
頁面載入中
正在準備保險資料與工具介面。
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或滿期給付依條款」。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身故留一筆錢、適合家庭責任、保額要夠才有用」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停效期間事故、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有家庭責任,想用低保費拉高身故保障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富基定定期壽險需符合定期壽險的承保事故定義,並依診斷、事故、費用、責任或契約狀態文件核算給付。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身故保險金 | 依保額於保險期間內給付 | 依條款富基定定期壽險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身故,依條款給付身故保險金予指定受益人,依保險法第 101 條身故給付規範執行核賠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依保額於保險期間內給付 | 依條款經醫師診斷符合富基定條款約定之完全失能情形時依條款給付,與身故保險金擇一觸發,給付後契約終止 |
| 保險期間 | 依條款約定之定期期間 | 依條款富基定屬定期型壽險主約,於約定期間內提供保障,期間屆滿後保障即終止無自動轉終身機制,依保險法第 13 條人身保險規範執行 |
| 承保對象與健康聲明 | 依條款核保規則 | 依富基定條款訂立之投保年齡與健康聲明條件,須通過核保程序,依保險法第 64 條告知義務據實揭露最近 5 年病歷與重大就醫紀錄 |
| 保費結構 | 依年齡、性別、保額、保障期間與健康告知計算 | 依條款定期壽險保費純粹用於風險保障,富基定無保價金累積、無增值回饋分享金機制,保費依精算費率表逐年核算 |
| 除外責任 | 依條款不予給付 | 依條款故意行為、戰爭、犯罪行為與條款明列除外事故不予承保,依保險法第 109 條故意致死除外與兩年自殺條款處理 |
| 附約附加機制 | 依附約條款另計保費 | 依條款本主約可附加其他附約(如醫療附約、意外附約)以擴充整體保障,附約效力依主約存續為前提,主約失效附約亦失效 |
| 停效復效條款 | 依保險法第 116 條規範 | 依保險法第 116 條停效復效規範與條款共同認定保單效力,繳費寬限期內未繳保費依條款停效,停效期間發生事故依條款不予給付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疾病身故
依條款於保額內給付身故保險金
依條款屬富基定條款承保事故,受益人需檢具死亡證明、戶籍除戶謄本與要保書等文件依條款申請,依保險法第 101 條身故給付規範執行核賠,並依保險法第 112 條身故保險金免納遺產稅規範執行受益人指定。
被保險人經診斷為條款約定之完全失能
依條款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依條款須符合富基定條款列舉之失能項目並由合格醫師診斷證明,依條款一次給付,給付後與身故保險金擇一觸發契約終止;申請時應特別注意失能等級認定的醫學鑑定文件齊全,必要時補送專科醫師之鑑定報告。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身故
依條款不予給付
依條款定期壽險期間屆滿即終止保障,期滿後事故不在富基定承保範圍內,依條款列為除外;本款無自動轉終身機制,要保人若有續保需求須於保險期間屆滿前依條款重新投保或轉換為其他壽險商品,避免保障空窗。
投保第 18 個月被保險人自殺身故
依條款不予給付身故金
依保險法第 109 條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 2 年內自殺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依條款僅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定期壽險屬純保障型結構保價金累積極少,受益人應依保險法與保單條款共同檢視可主張之金額與爭議處理機制。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富基定定期壽險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本站已讀取保發中心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確認官方商品代號為 OB;核准字號不作為商品代號使用。
安心貸減額定期壽險(109A)
臺銀人壽
身故留一筆錢
富基定五年定期壽險
臺銀人壽
身故留一筆錢
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險
臺銀人壽
身故留一筆錢
福氣成家定期壽險
台灣人壽
身故留一筆錢
常保幸福定期壽險
台灣人壽
身故留一筆錢
新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
台灣人壽
身故留一筆錢
本頁資訊來源:保發中心商品查詢,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