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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或滿期給付依條款」。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身故留一筆錢、適合家庭責任、保額要夠才有用」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停效期間事故、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有家庭責任,想用低保費拉高身故保障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新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需符合定期壽險的承保事故定義,並依診斷、事故、費用、責任或契約狀態文件核算給付。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身故保險金(保額一次給付) | 依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一次給付身故受益人 | 本款台灣人壽新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代號 813)為一年期可續定期壽險,依條款被保險人於保險年度內身故時依條款給付身故受益人;台壽字第 1092320138 號函備查條款下,給付為純保額式、無滿期金 |
| 完全失能保險金(與身故金擇一給付) | 依保額一次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無解約金可領 | 依條款保險年度內因疾病或傷害符合條款完全失能定義,提交完全失能診斷書申請;身故與全失能擇一觸發,先給付者契約即終止;113 年依金管保壽字第 1130427324 號函修正後失能等級認定統一行業標準 |
| 一年期可續結構(年度續約結構) | 每一保險年度繳一次保費,下一年度依年齡級距重新計算費率 | 依條款本款屬一年期定期壽險,保險期間一年;保險年度結束前台灣人壽依年齡級距通知下一年度費率;年齡愈大費率愈高,特別是 50 歲後保費跳升明顯,這是純定期型的核心成本特徵 |
| 純消費型結構(無還本、無解約金、無保單貸款) | 0 元滿期金、0 元解約金、無法以本款保單作為保單貸款抵押 | 依條款新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每塊錢都壓在身故與全失能保額上,沒有累積保價金,pros 寫『便宜換高保額』即此意;想要解約金、保單貸款、預定利率累積的讀者請另行考慮終身壽險或利變型商品 |
| 可續權利(年齡上限依條款) | 保險年度結束前可選擇繼續投保,續期年齡上限依本款條款規定 | 依條款本款設計可續結構,被保險人可在條款規定的年齡上限內逐年繼續投保,免再做完整健康告知;一旦超過年齡上限即無法再續,年齡上限請以 113 年金管保壽字第 1130427324 號函修正後條款為準 |
| 兩年內自殺除外與其他法定除外責任 | 不予給付身故金,僅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 依《保險法》§109 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 2 年內自殺者不負給付責任;其他除外包含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犯罪處死或拒捕致死、戰爭內亂等項目;定期壽險本來保價金累積就低,2 年內若發生此情境受益人實際取回金額會非常少 |
| 未滿 15 歲被保險人給付限制 | — | 依《保險法》§107 對未滿 15 歲被保險人僅退保費並加計利息,不予身故給付;本款承保未滿 15 歲被保險人時,身故事故依該條規定處理,要保時須注意被保險人年齡與給付限制 |
| 停效期間事故與復效規定 | — | 依條款停效期間發生之身故或完全失能事故,依條款不予給付;停效後須依條款復效規定辦理復效程序,可能須補做健康告知並由保險公司依條款核保結果決定是否同意復效 |
35 歲男性投保台灣人壽新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代號 813)保額 500 萬,第 3 年因急性心肌梗塞身故
500 萬元
受益人持死亡證明、相驗屍體證明書、除戶謄本、被保險人身分證明文件向台灣人壽申請;台壽字第 1092320138 號函備查條款下、事故發生於保險年度內、非 2 年自殺除外、非停效期間事故,依條款給付保額 100%,定期壽險身故核賠流程相對單純,無須涉及保價金或解約金計算
45 歲被保險人於第 6 個保險年度因車禍致雙目視力完全永久喪失,符合條款完全失能定義
依保額一次給付(與身故金擇一)
依條款完全失能保險金與身故保險金為擇一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意味著日後若再發生身故已不會再給付;申請時應特別注意失能等級認定的醫學鑑定文件齊全;113 年金管保壽字第 1130427324 號函修正後失能等級認定統一行業標準,須由公立醫院或健保特約醫院出具失能診斷書
投保第 18 個月因家庭因素於住處自殺身亡
0 元身故金(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依 exclusions『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恰好命中,自契約訂立日起未滿 2 年自殺,依《保險法》§109 僅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本款新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屬純消費型、保單價值準備金累積極低,第 18 個月實際退回金額很少;這也是受益人最痛的場景,提醒投保時要正視 2 年自殺條款
50 歲被保險人於停效期間因疾病身故,停效原因為未按時繳納保費
依條款不予給付身故金
依條款停效期間發生之身故事故依條款不予給付,受益人僅得依條款請求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純消費型累積極低);停效原因為要保人未按時繳納保費,依條款須於寬限期屆滿後辦理復效程序方能恢復保障;復效須補做健康告知並由台灣人壽依條款核保結果決定是否同意復效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新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為 202131MZ1A81321A11Z10000004。保發中心商品頁編號為 202131MZ1A81321A11Z10000004。保發中心列表資料未提供可直接驗證的保險公司商品代號;本站暫以 813 作為整理代碼,商品代號仍以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或保險公司官方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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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