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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住院醫療費用、手術費用、醫療雜費」。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賠住院雜費、手術也可看限額、續保規則很重要」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美容或非必要醫療、既往症/等待期內疾病、超過限額或無收據」。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企業、學校或團體想替成員加保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團體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附加條款需先確認主約有效且事故落在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再依診斷、收據或事故證明申請。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住院前門診保險金 | 依條款限額在收據範圍內實支 | 國泰人壽團體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附加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於住院前一定天數內之門診醫療費用,依條款列載限額在收據範圍內實支實付,須提供門診收據與診斷書串接同一事故認定 |
| 出院後門診保險金 | 依條款限額在收據範圍內實支 | 出院後一定天數內因同一事故之追蹤門診含拆線、復健、回診檢查依條款限額在收據內實支;與住院前門診共用或分開計算依條款規定逐項認定並依保額在限額內結算 |
| 正副本收據規範 | 依條款規定 | 2024/07 起金管會規範實支實付限正本收據理賠,第二家僅能以差額條款處理;國泰團保附加條款依規範認定正副本,理賠時須確認收據型態並協調個人實支實付收據分配 |
| 團保適用對象與投保方式 | 依團體規模認定 | 限團體保險被保險人,由要保單位含公司、機關、學校、工會統一投保並列名被保險人;個人不得單獨投保此附加條款,員工離職後保障即終止無法續存 |
| 與團體住院醫療主約之搭配 | 依主約效力 | 本附加條款須與國泰人壽團體住院醫療主約搭配生效,主約失效或停效時本附加條款一併停止給付,無法單獨存續於團體名單之外 |
| 同一事故認定(疾病/傷害) | 依診斷書認定 | 住院前後門診須屬同一疾病或同一傷害事故,由診斷碼與診斷書串接認定;單純感冒、健檢、與住院無關之門診不在承保範圍依條款認定 |
| 等待期條件 | 疾病通常 30 日 | 依條款疾病等待期通常 30 日,意外事故通常無等待期;等待期內發生之疾病性事故不在承保範圍依條款認定排除 |
| 理賠申請期限 | 依條款明列期限 | 依《保險法》§65 請求權消滅時效 2 年,理賠申請須於事故發生後依條款明列期限備齊文件送件,逾期可能影響理賠審核並依條款處理 |
公司員工因急性盲腸炎住院 3 天,住院前 2 日因腹痛至腸胃科門診 2 次,門診費用合計 1,500 元,事後檢具門診收據與住院診斷書送件申請
依保額在條款限額內依收據實支實付 1,500 元
我們依條款認定住院前門診屬同一疾病前置診療,由診斷書與住院記錄串接認定為同一事故;依條款天數與限額在收據範圍內給付,須備齊診斷書、門診收據正本與住院證明於條款期限內向要保單位代申請。
員工骨折住院手術後出院 10 日內回診拆線及復健 5 次,門診費用合計 3,200 元,檢附出院病歷摘要、復健門診收據與診斷書
依保額在條款限額內依收據實支實付 3,200 元
我們依條款認定出院後門診屬同一事故延續治療,依條款限額在實支範圍內給付;若超過條款日數例如出院後第 31 日之回診則不在承保範圍,須由個人自費負擔並由要保單位協調是否補位以個人實支實付保單。
員工住院期間自費醫美項目(與住院疾病無關),出院後至醫美診所回診 3 次合計 5,000 元,事後檢附醫美收據申請理賠
依條款不予給付 0 元
我們依條款除外責任認定排除美容、非必要醫療;出院後門診須屬同一事故且為必要醫療,醫美回診縱使在條款日數內亦無法理賠,員工須自行承擔費用並依《保險法》§125 健康保險規範認定除外項目處理。
員工離職後一個月內因前公司任職期間累積之疾病住院並門診回診,事後向前公司要保單位申請理賠
依條款不予給付 0 元
我們依條款認定離開團體後本附加條款保障即終止,員工離職時已不在被保險人名單內,依條款無法回溯申請;員工離職前應評估個險之實支實付醫療險補足缺口,避免離職後重大疾病費用無法由團體附約承接。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團體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附加條款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為 204313AZ1AGL721A11Z10000007。保發中心商品頁編號為 204313AZ1AGL721A11Z10000007。保發中心列表資料未提供可直接驗證的保險公司商品代號;本站暫以 GL7 作為整理代碼,商品代號仍以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或保險公司官方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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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保發中心商品查詢,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