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面載入中
正在準備保險資料與工具介面。
頁面載入中
正在準備保險資料與工具介面。
簡單說,這張主要看「住院醫療費用、手術費用、醫療雜費」。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賠住院雜費、手術也可看限額、續保規則很重要」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美容或非必要醫療、既往症/等待期內疾病、超過限額或無收據」。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企業、學校或團體想替成員加保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團體住院前後門診定額健康保險附加條款需先確認主約有效且事故落在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再依診斷、收據或事故證明申請。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住院前門診保險金(同一事故) | 依條款日額逐日定額給付 | 我們依團體住院前後門診定額健康保險附加條款認定,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於住院前一定日數內所發生之門診,每次按條款日額逐日給付,免附門診收據正本僅需就診紀錄與診斷書,依條款限同一事故認定辦理 |
| 出院後門診保險金(同一事故) | 依條款日額逐日定額給付 | 我們依條款認定出院後一定日數內因同一事故回診(拆線、復健、追蹤檢查),按條款日額逐日給付,與住院前門診共用同一日數上限,依條款認定同一事故門診須以診斷碼與診療紀錄串接證明追蹤性質 |
| 給付天數上限 | 依條款列載天數 | 我們依條款認定住院前後門診合計天數以條款列載上限為準,超過部分不再給付;同一事故重複住院時依條款是否視為新事故認定,常見住院前 7 日至 30 日、出院後 14 日至 30 日依方案設計差異辦理 |
| 與團體住院醫療主約之搭配 | 依主約有效為前提 | 本附加條款須隨遠雄人壽團體住院醫療主險附加,主約停效或失效時本附加條款一併停止給付,無法單獨存續,依保險法第 116 條停效規則處理主約停效情境,團險附約效力與主約綑綁設計為條款核心架構 |
| 適用對象與投保方式 | 依條款限團體被保險人 | 我們依條款認定限團體保險被保險人,由要保單位(公司、機關、學校、工會)統一投保並列名被保險人,個人不得單獨投保此附加條款,依團險核保規則依團體規模、職業類別與年齡分布調整費率辦理 |
| 意外與疾病事故認定 | 依條款分別處理 | 我們依條款認定疾病門診須超過條款等待期(通常 30 日),意外事故門診自保單生效日起承保;同一事故跨保單年度回診時依條款認定門診歸屬之事故,依保險法第 127 條等待期設計處理空窗期影響 |
| 理賠文件要求 | 依條款簡化文件 | 我們依條款認定定額給付不需檢附自費收據正本,理賠時備齊門診就診證明、住院診斷書、出院摘要、保險金申請書即可依條款日額逐日核算給付,相較實支實付型門診附約之手續較為簡化辦理理賠程序 |
| 除外責任條款 | 依條款不予給付 | 我們依條款認定美容或非必要醫療、既往症、等待期內疾病、超過限額或無收據、健檢、單純感冒等與住院無關門診屬除外責任範圍,依保險法第 127 條疾病所致非承保範圍與條款除外章節合併處理 |
員工因急性闌尾炎住院 3 天,住院前 2 日因腹痛至腸胃科門診檢查 2 次
住院前門診 2 日依條款日額逐日給付(合計 2 倍日額)
我們依遠雄人壽團體住院前後門診定額健康保險附加條款認定,住院前門診須證明屬同一事故(同一疾病前置診療),由診斷書與門診紀錄串接;定額給付不需檢附自費收據正本僅需門診就診證明,依條款限同一事故認定方法辦理理賠核給程序
員工骨折住院手術後出院,10 日內回診拆線、復健共 6 次
出院後門診 6 日依條款日額逐日給付
我們依條款認定出院後同一事故門診依條款日額按天數累計,惟總天數須在條款列載之出院後日數上限內,須附門診就診證明、住院診斷書、出院摘要與保險金申請書,依條款日額逐日核算給付辦理理賠程序
員工於住院前 60 日因高血壓門診,與後續住院之心血管事故診斷碼相符,但事故已超過條款規定住院前日數
依條款不予給付
我們依條款認定住院前後門診定額型理賠以條款列載日數為門檻(常見住院前 7 至 30 日),超過該期間之門診縱使屬同一系統疾病亦無法以本附加條款請領,依條款列載日數上限合併處理本案件不予核給門診定額給付
員工因健康檢查發現異常前往腸胃科門診 3 次但未住院
依條款不予給付
我們依條款認定本附加條款承保住院前後門診為前提,門診須與後續或先前住院事故有同一事故關聯方依條款給付,單純健檢或未住院之門診不在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依條款限住院事故前後關聯認定合併處理本案件不予核給門診定額給付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團體住院前後門診定額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為 216313AZ1A70921A11Z10000004。保發中心商品頁編號為 216313AZ1A70921A11Z10000004。保發中心列表資料未提供可直接驗證的保險公司商品代號;本站暫以 709 作為整理代碼,商品代號仍以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或保險公司官方文件為準。
團體住院前後門診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臺銀人壽
賠住院雜費
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丙型)
台灣人壽
賠住院雜費
實支實付醫療健康保險
台灣人壽
賠住院雜費
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型)
台灣人壽
賠住院雜費
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乙型)
台灣人壽
賠住院雜費
團體住院前後門診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台灣人壽
賠住院雜費
本頁資訊來源:保發中心商品查詢,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