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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住院醫療費用、手術費用、醫療雜費」。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賠住院雜費、手術也可看限額、續保規則很重要」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美容或非必要醫療、既往症/等待期內疾病、超過限額或無收據」。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已持有保單,想調整契約細節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實支實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批註條款通常不單獨產生保險金,重點在主契約權利義務、受益人、延續或費用處理方式是否符合批註條件。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住院病房費保險金 | 依保額在條款限額內每日實支 | 符合條款定義之住院期間,依保單載明病房費日額上限在限額內依收據實支實付,含健保病房升等差額、單人房與雙人房差額,依保險法第127條健康保險規範辦理 |
| 住院醫療雜費(含手術費) | 依保額在條款雜費總限額內實支 | 概括式條款下含手術費、藥品費、醫材費、檢查費、麻醉費、護理費等住院必要醫療雜費,憑正本收據在雜費總限額內依條款給付,依保險法第54條之1條款解釋有利被保險人原則辦理 |
| 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 依條款日數與限額給付 | 住院前一定天數(多為 7-14 日)與出院後一定天數(多為 14-30 日)內,因同一住院原因之門診醫療費用依條款日數上限與每次限額在限額內給付 |
| 正本副本理賠規範 | 依金管會函令辦理 | 依金管會 113.04 函令規範,2024/07 後新核發實支實付主商品以正本理賠為原則,第二家投保須選差額或副本條款商品避免理賠衝突 |
| 加護病房與燒燙傷中心 | 依條款比例加成給付 | 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加護中心期間,病房費依條款比例加倍給付(多為一般病房 2 倍),依條款認定為必要醫療住院 |
| 等待期條款 | 依條款認定 | 疾病住院依條款多有 30 日等待期,等待期內初次罹病住院不予給付;意外事故無等待期,依保險法第127條既往症規範辦理 |
| 除外責任 | — | 美容手術或非必要醫療、既往症或等待期內初次罹病、超過限額或無收據之自費項目、故意行為依保險法第29條不予理賠依條款逐項排除 |
| 續保條件 | — | 1 年期附約形式,續保條件以保單條款為準,續保年齡上限依條款認定多為 75-85 歲,續保時依當時年齡與費率表計算保費 |
我們被保險人因急性闌尾炎住院 3 天並接受腹腔鏡手術,總自費醫療費用 4.5 萬元
依保額在條款限額內合計給付病房費 + 手術費 + 自費醫材
依概括式條款認定為住院必要醫療,病房費依日額上限 3 天計算、腹腔鏡手術費與自費耗材依雜費總限額在限額內依正本收據實支實付;我們依保險法第34條於文件齊備 15 日內賠款,含住院診斷證明、住院醫療費用明細表、正本收據,符合住院必要性認定無爭議
我們被保險人因肺炎住院 5 天並使用自費新型抗生素及加護病房 2 天,自費費用 6.8 萬元
依保額在限額內給付病房費(含 ICU 加倍)+ 自費藥品 + 必要檢查費
依條款 ICU 期間病房費以一般日額之 2 倍計算共 2 天,一般病房 3 天依日額給付;自費抗生素屬住院必要醫療雜費依雜費總限額實支;依保險法第127條健康保險與條款住院必要性認定,憑正本收據於限額內依條款逐項給付
我們被保險人出院後 14 日內因同一原因回診追蹤共 4 次,門診費用合計 3,800 元
依條款住院前後門診條款於限額內依收據實支實付
依條款住院前後門診條款認定,出院後一定天數內因同一住院原因之門診醫療費用依條款日數與限額在限額內憑收據給付;本案 14 日內 4 次回診符合條款日數規範,依正本門診收據逐次依條款每次限額計算理賠
我們被保險人投保 25 日後因急性腸胃炎住院 4 天申請理賠
依條款等待期規範不予給付
依條款疾病住院等待期為 30 日,本案投保第 25 日罹病不在承保範圍依條款不予給付;依保險法第127條既往症與等待期條款規範辦理,意外事故無等待期之區別亦明列於條款,我們於收齊申請文件後依條款逐項書面說明拒賠理由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實支實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批註條款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為 218391EZ1A00321A11Z10000001。保發中心商品頁編號為 218391EZ1A00321A11Z10000001。保發中心列表資料未提供可直接驗證的保險公司商品代號;本站暫以 003 作為整理代碼,商品代號仍以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或保險公司官方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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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保發中心商品查詢,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