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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豫期與證據蒐集期是保險契約生命週期的兩個關鍵時程,性質完全不同但同樣容易被忽略。猶豫期是「投保完成後的反悔機會」,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與示範條款,人身保險為簽收保單翌日起 10 日,撤銷後保險公司無條件全額退還已繳保費;證據蒐集期是「事故發生後的舉證時間窗」,依保險法第 58 條保戶應於知悉事故 5 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但實務上完整蒐證(警方筆錄、就醫紀錄、收據)多需 30-60 日。兩個時程錯過皆無法挽回:猶豫期過了只能解約(前幾年損失大),蒐證期過了證據滅失將直接影響理賠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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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單方撤銷契約之權利期間
事故發生後蒐集理賠所需證據之時間窗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人身保險示範條款
保險法第 58、62、63 條(通知義務)
保戶簽收保單翌日起 10 日(人身保險)
事故發生時或被保險人 / 受益人知悉事故時
10 個日曆日(含假日)
通知義務 5 日(保險法第 58 條),實務蒐證可達 30-60 日
不得撤銷,須走解約流程(前幾年解約損失大)
通知遲延保險公司可主張減免責任(保險法第 63 條)
書面撤銷意思表示,保險公司無條件全額退還已繳保費
現場拍照、保留收據、報警備案、就醫紀錄、警方筆錄
誤以為「契約生效後仍有 10 日反悔期」(實際是簽收保單後)
誤以為「保險公司會主動找證據」(實際舉證責任在保戶)
撤銷不需理由,健康告知無關
蒐證時健康告知不實可能導致保險公司依第 64 條解除契約
簽收保單當日確認條款,10 日內決定是否撤銷
事故發生 24 小時內報警 / 就醫 / 拍照,事故 5 日內通知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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