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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保是雇主提供的福利,免健康告知、雇主負擔保費,但保額多較低(一次金 50-200 萬常見)且離職即終止;個人失能險保證續保至約定年齡、保額可自訂、不受工作異動影響,但需自行繳費且須通過健康告知。實務上兩者並非互斥,常見的配置邏輯:以個人失能險作主軸(保證續保、不受離職影響),團保作補強(雇主買的免費保額),離職前 30 天確認個人保單仍有效,避免「依賴團保+個人保單空窗」的雙缺口風險。實際以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與商品條款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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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
雇主為要保人,員工為被保險人(保險法第 16 條保險利益)
保戶自行繳納(年繳萬元起)
雇主全額或部分負擔(多數為全額)
可依個人需求規劃(一次金 100-500 萬、月扶助 2-5 萬)
依公司福利規定,常見一次金 50-200 萬、月扶助 1-3 萬
保證續保至約定年齡(65 / 75 / 80 歲)
限就職期間有效,離職 / 退休保障即終止
保障持續,與工作無關
依勞工保險條例與團保契約,離職多無法續保
個別核保,需詳實告知健康狀況(保險法第 64 條)
免健康告知或簡易告知,體況不佳者亦可投保
保險法第 125 條附表「失能給付標準」11 級 79 項
同樣引用「失能給付標準」,部分團保有自訂簡化表
多有 90 天疾病等待期
團保多無等待期或縮短
屬商業保險,與勞保失能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 53-56 條)可重複請領
屬商業保險,同樣可與勞保失能給付重複請領
計入個人人身保險列舉扣除額 24,000 元上限(所得稅法第 17 條)
依所得稅法第 14 條,雇主負擔保費每人每月 2,000 元內免列為員工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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