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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約與獨立主約在保險法上均為獨立的保險契約形式,差異在於附約須依附於主約存在(保險法第 1 條契約自由原則)。附約的優勢在保費較低、可彈性增減、健康告知門檻較低(部分商品沿用主約告知);風險在於主約失效(解約、停效、滿期)會連動終止附約。獨立主約則自成契約,不受其他契約終止影響但保費較高。情境下若已有壽險主約且僅要補強醫療 / 手術 / 重大傷病等單一保障,附約成本效益較佳;若尚未投保任何保險或保障結構需重整,可參考的方式是先評估主約類型(終身壽險 / 定期壽險 / 利變終身)後再規劃附約組合。實際以保險法、商品條款與保險公司核保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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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保險法第 1 條保險契約形式,附約須依附於主約共同存在,主約失效附約亦終止
獨立主約自行成立保險契約,不依附其他契約
附約單獨保費較低(多為一年期費率),但須加計主約保費
獨立主約保費結構完整含發單成本,總保費常高於同保障之附約
依條款多保證續保至 75 / 80 / 85 歲,與主約綁定
依商品為定期 / 終身,保障期間結構固定
可依條款保留主約僅解除附約,需經保險公司同意(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
整張保單一併解約,依保險法第 119 條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主約失效(解約 / 滿期 / 身故)附約一併終止,存在主約風險連動
獨立主約自行管理,不受其他契約終止影響
與主約一併核保,部分附約沿用主約健康告知簡化告知
獨立投保須完整健康告知(保險法第 64 條)
醫療險、手術險、意外險、重大傷病、癌症險常以附約形式銷售
壽險、儲蓄險、投資型保單多為主約形式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人身保險費 24,000 元 / 人 / 年扣除額不分主約附約
同樣 24,000 元扣除額限制
可依需求新增 / 解除附約,調整保障結構
獨立保單調整需透過附加條款或新契約
已有主約且要補強單一保障項目(如手術、實支實付)
尚未投保任何保單或保障結構需要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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