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轉換
白話解釋
依《保險法》第 146 條與金管會「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19 點,保戶可在原保單契約期間內,依條款約定將既有保單調整為同一保險公司另一張人身保險商品,免重新核保,但須補繳保價金差額或調整保額。常見類型:投資型轉傳統型、定期壽險轉終身壽險、舊式醫療險轉新式醫療險。轉換後生效日延續原保單,年資與不可抗辯期間多可承接。並非所有商品都開放轉換,須逐張保單確認條款。
實際案例
保戶 2018 年投保 100 萬定期壽險,2026 年原條款保證可轉換為終身壽險。轉換時年齡 45 歲,無須重新告知健康狀況,僅需補繳保價金差額約 35 萬,原投保時的不可抗辯 2 年期間已過,轉換後保障即時延續。
相關術語
保價金
全名「保單價值準備金」,是長期人身保險(壽險、終身醫療、儲蓄險、投資型)依精算規則累積的「保戶名下價值」。每年保險公司會依照預定利率、生命表、費用率精算當下保價金。保價金的 3 個用途:(1) 解約時退還(≠ 解約金,要扣解約成本)、(2) 保單借款的擔保品(可借保價金 70-90%)、(3) 自動墊繳保費的來源。純期型商品(如純定期壽險、純醫療附約)不累積保價金。
不可抗辯條款
依《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告知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危險估計事項時,保險公司「自知有解除原因後 1 個月內」或「契約訂立後經過 2 年」即不得解除契約。也就是說保單成立滿 2 年後,即使日後保險公司查到當初告知不實,也不能再以此解除契約、必須照常理賠。但若是「詐欺」或「危險發生後始知告知不實」等情形,仍可能例外處理,且 2 年內查獲仍可解約並不退保費。
減額繳清
繳不起保費但又不想完全放棄保單時的好選擇。用你保單裡面已經存的錢,換成一張保額比較低的保單,之後不用再繳任何保費,保障繼續有效(只是額度變少了)。
主管機關
保險業在台灣的政府主管機關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局**」(金管會保險局),隸屬行政院金管會。職責包括:核准新商品上市、監理保險公司財務、制定保險法規(如費率公告、商品設計準則)、處罰違規業者、處理消費者申訴轉介。當保戶遇到理賠爭議無法跟保險公司達成共識時,下一步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不是直接找金管會),評議結果有 100 萬以下的強制力。
用「保單轉換」的情境延伸閱讀
保險教室 →這幾篇文章會把「保單轉換」放進實際投保、理賠或條款對比的情境裡,看完會比單看定義更知道該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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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的其他術語
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最多只賠你實際花掉的錢,不能讓你靠保險賺錢。花了多少就最多賠多少,不能多拿。2024年7月實支實付正本理賠新制就是依照這個原則。
告知義務
買保險時你必須誠實回答保險公司問你的健康問題。如果你故意隱瞞或說謊(例如有糖尿病卻勾「沒有」),被抓到的話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取消你的保單,而且保費不退。
DRGs制度
健保付給醫院的錢是按照你得什麼病來「定額給付」,不管醫院實際花了多少。如果治療費超過健保給的額度,超出的部分就要你自己掏錢。這就是為什麼你需要實支實付醫療險來補這個缺口。
複保險
同一個人跟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買同一種保險。例如你同時跟A公司和B公司各買一張實支實付。2024年正本理賠新制後,複保險不能重複拿錢了,最多只賠你實際花的金額(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金信託
將保險理賠金交付信託機構(通常為銀行信託部門)管理運用,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分期或依特定條件撥付給受益人。主要目的是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者或高齡者的保險金不被不當使用或揮霍。信託管理費通常為信託財產的0.3-0.5%/年。
年金改革
政府調整退休金制度的措施,主要影響軍公教的月退俸和所得替代率。對一般勞工來說,勞保老年給付的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這代表光靠勞保退休金越來越不夠用,需要自己買商業年金險或做退休規劃來補足缺口。
保險安定基金
由所有保險公司共同出資成立的基金,用來保護保戶權益。萬一某家保險公司經營不善被接管或倒閉,安定基金會出面處理,確保保戶的保單繼續有效。簡單說就是保險業的「存款保險」。近年國華人壽、朝陽人壽、幸福人壽都是由安定基金接管處理。
高額保單(3,330萬門檻)
保險金額超過3,330萬的壽險保單。依稅法規定,身故保險金原本免計入遺產稅,但國稅局對高額保單會特別審查是否為規避遺產稅的工具。近年實務上,投保時年齡大、帶病投保、躉繳高保費、短期內身故等情況,國稅局可能將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
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壽險公會、產險公會、各保險公司官方條款。本解釋以白話方式撰寫,旨在幫助消費者理解,不構成投保建議。最後更新:2026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