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位受益人(順序受益人)
白話解釋
依《保險法》第 110、113 條,要保人於指定身故受益人時,可同時設定第一順位、第二順位以下的「後位受益人」。當第一順位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先亡故、拋棄受益權或喪失受益權時,保險金依序由後位受益人受領;若所有指定受益人皆無法受領,則併入被保險人遺產,依《民法》第 1138 條法定繼承順序分配。設定後位受益人可降低保險金併入遺產的機率,常見於資產傳承規劃;要保人保留隨時變更受益人之權利(保險法第 111 條),但被保險人為他人時須經其同意。
實際案例
張先生投保 1,000 萬壽險,第一順位受益人指定配偶 100%,後位受益人指定長子 50%、次子 50%。若配偶先於張先生亡故,則保險金 1,000 萬由長子、次子各領 500 萬;若無設定後位受益人,配偶先亡時 1,000 萬將併入張先生遺產,依民法分配並計入遺產稅基。
相關術語
受益人
出事的時候可以領保險金的人。壽險的受益人通常是你的家人。特別注意: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會變成遺產,可能要繳遺產稅而且分配會比較麻煩。
受益順位(法定 vs 指定)
依《保險法》第 110、113 條,要保人可於投保時指定身故受益人,未指定時保險金併入被保險人遺產、依《民法》第 1138 條法定繼承順序分配(配偶+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父母/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祖父母)。指定受益人優於遺產分配——指定為受益人時,保險金不列入遺產、不受債權人追索、依《保險法》第 112 條免課遺產稅(3,330 萬以下)。可指定多人並設給付比例(如配偶 50%、子女各 25%),亦可設定第二順位受益人(第一順位拋棄或先亡時繼承)。
要保人
去買保險、負責繳保費的人。你可以幫自己買,也可以幫家人買。因為是你出錢買的,所以你有權利決定要不要解約、改受益人、或拿保單去借錢。
保險金信託
將身故保險金交付信託,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管理與分配給受益人。常見於子女年幼、父母失能、家族傳承等情境,避免一次給付被誤用。
用「後位受益人(順序受益人)」的情境延伸閱讀
保險教室 →這幾篇文章會把「後位受益人(順序受益人)」放進實際投保、理賠或條款對比的情境裡,看完會比單看定義更知道該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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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最多只賠你實際花掉的錢,不能讓你靠保險賺錢。花了多少就最多賠多少,不能多拿。2024年7月實支實付正本理賠新制就是依照這個原則。
告知義務
買保險時你必須誠實回答保險公司問你的健康問題。如果你故意隱瞞或說謊(例如有糖尿病卻勾「沒有」),被抓到的話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取消你的保單,而且保費不退。
DRGs制度
健保付給醫院的錢是按照你得什麼病來「定額給付」,不管醫院實際花了多少。如果治療費超過健保給的額度,超出的部分就要你自己掏錢。這就是為什麼你需要實支實付醫療險來補這個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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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改革
政府調整退休金制度的措施,主要影響軍公教的月退俸和所得替代率。對一般勞工來說,勞保老年給付的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這代表光靠勞保退休金越來越不夠用,需要自己買商業年金險或做退休規劃來補足缺口。
保險安定基金
由所有保險公司共同出資成立的基金,用來保護保戶權益。萬一某家保險公司經營不善被接管或倒閉,安定基金會出面處理,確保保戶的保單繼續有效。簡單說就是保險業的「存款保險」。近年國華人壽、朝陽人壽、幸福人壽都是由安定基金接管處理。
高額保單(3,330萬門檻)
保險金額超過3,330萬的壽險保單。依稅法規定,身故保險金原本免計入遺產稅,但國稅局對高額保單會特別審查是否為規避遺產稅的工具。近年實務上,投保時年齡大、帶病投保、躉繳高保費、短期內身故等情況,國稅局可能將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
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壽險公會、產險公會、各保險公司官方條款。本解釋以白話方式撰寫,旨在幫助消費者理解,不構成投保建議。最後更新:2026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