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解析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3 條設定強制險請求權的時效。法條規定請求權人之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
實務上的核心要件有三:
第一,「2 年起算點」。從「知有損害發生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不是從事故發生時起算。實務上多以警方車禍紀錄表的受害人簽收日為起算點。
第二,「10 年最長時效」。即使受害人不知賠償義務人是誰,從事故發生時起 10 年內未行使請求權者,請求權消滅。罕見適用於失蹤多年後返家的車禍受害人案例。
第三,與民事侵權的時效競合。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 2 年(從知悉時起)、10 年(從事故時起)。兩者時效規則一致,受害人在強制險與民事訴訟可平行進行。
對保戶而言,這條的實務意義是:發生車禍後 2 年內必須完成強制險請求,逾期請求權消滅。長期住院、長期失能的受害人特別要注意,可由家屬或律師代為提出書面請求保留時效。
實務適用情境
- 1車禍致重傷昏迷 2 年後甦醒,遺族代為提出強制險請求
- 2車禍 18 個月後對方家屬才知道有強制險可申請,仍在時效內
- 3車禍 25 個月後才提出請求,被保險公司主張請求權消滅
常見搜尋問題
- Q1.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13 條時效從何時起算?
- Q2.車禍多久內要申請強制險?
- Q3.2 年內沒申請就拿不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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