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解析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8 條是強制險受害人方的限制條款。它規範以下情境下,保險公司對受害人不負給付責任或得拒絕給付:
一、受害人之故意行為致死亡、傷害或失能者。
二、受害人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之行為所致之事故。
實務上的應用集中三件事:
第一,受害人故意的舉證。故意撞車(自殺、撞人脫罪)、明知危險仍進入車道(自殺式撞擊)等情境,保險公司可舉證主張不給付。但「故意」的舉證責任在保險公司,僅有過失或重大過失不足以拒絕給付。
第二,犯罪或脫逃行為的範圍。酒駕、超速、無照駕駛是否屬於「犯罪行為」實務上有爭議。一般情況下這些違規行為仍可受強制險保護(因為強制險的設計就是要保護違規駕駛行為下的事故受害人);只有「明確違反刑法或重大公共安全犯罪」才會落入這條的除外。
第三,與第 27 條的關係。第 27 條規範保險不給付的情形與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第 28 條規範受害人方的故意行為導致不給付。兩條合起來定義了強制險的給付邊界。
對保戶而言,這條的實務意義是:當自己是受害人時,只要不是「故意」與「犯罪行為」造成的事故,原則上都受強制險保護。對加害人方而言,這條也是強制險不會無限保護違規行為的法律根據。
實務適用情境
- 1搶劫犯逃跑時被車撞死,遺族向強制險請求給付被拒
- 2騎車闖紅燈被汽車撞傷,強制險仍給付(單純違規不構成犯罪行為)
- 3故意衝撞他車自殺受傷者,無法向強制險請求給付
常見搜尋問題
- Q1.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8 條受害人故意怎麼判?
- Q2.違規駕駛強制險還會賠嗎?
- Q3.自殺式車禍強制險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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