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解析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規範強制險不予給付的情形,是「強制險保人不保物、不保駕駛人本人」這個常見口訣的法源。法條規定的不給付情形包括:
一、受害人或其他依本法請求保險給付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致之事故。
二、受害人因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拘捕之行為所致之事故。
三、受害人飲用酒類過量、施用毒品、迷幻藥物或患有精神病情形下駕車所致之事故(但這項實務上由保險公司舉證困難)。
四、駕駛人本人之傷害、失能或死亡。
實務上常見三個誤解:
第一,「強制險保人不保物」的延伸。強制險只保體傷、失能、死亡(人身),不保對方車輛、財物(物的損害)。對方車損、車內物品損失、店面設備損失,要回到第三人責任險的財損部分處理。
第二,駕駛人本人除外的補位。這條把「駕駛人本人受傷或死亡」明確排除在強制險之外。許多駕駛把自己的傷害認為強制險會賠,等到事故發生才發現要靠商業意外險、駕駛人傷害險、人身保險承接。
第三,代位求償的範圍。酒駕、毒駕、無照駕駛肇事,強制險仍會先賠給受害人,但保險公司事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9 條向駕駛人代位求償。也就是說,肇事方不會因為強制險而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這點常被酒駕族群誤解。
對保戶而言,這條的實務意義是:投保完整車險組合應該包括「強制險 + 第三人責任險(含體傷財損)+ 駕駛人傷害險 + 超額責任險」這四件套,缺一不可。
實務適用情境
- 1酒駕肇事,強制險仍會先賠給受害人,但保險公司事後向駕駛代位求償
- 2車禍駕駛人自己骨折,強制險不賠,需靠駕駛人傷害險或人身保險
- 3對方車輛全毀加店面設備損失合計 30 萬,強制險完全不賠,要靠第三人責任險財損承接
常見搜尋問題
- Q1.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不賠的情形有哪些?
- Q2.酒駕肇事強制險還會賠嗎?
- Q3.車禍駕駛自己受傷強制險賠嗎?
- Q4.代位求償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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