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解析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是強制險最核心的條文。它確立了強制險的「限額無過失主義」: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失能或死亡者,受害人或其遺屬得依本法規定,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也就是說,受害人不必證明肇事方有過失,只要事故發生且自己受害,即可在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請求。
這條規定的設計目的有三:
第一,迅速保護受害人。傳統的過失責任原則下,受害人必須先證明加害人的過失,舉證困難又耗時。限額無過失原則讓受害人在事故發生後可立即依法請求基本保障,不必先打官司釐清過失比例。
第二,限額設計。無過失主義不是無限賠償。強制險的給付額度受法律與費率公會公告限制:對方傷害醫療每人上限 20 萬元、失能依等級表最高 200 萬元、死亡每人定額 200 萬元。超過這些上限的部分,仍需走過失責任原則由第三人責任險或加害人自己承擔。
第三,請求順序。受害人或遺屬可在 2 年內依法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不必先向加害人求償。請求時準備警方相驗報告、醫療收據、診斷書即可,無需證明肇事方過失。
對保戶而言,這條的實務意義是:自己是加害人時,強制險會先賠給受害人,但若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7 條的除外事項(酒駕、毒駕、無照駕駛、故意行為),保險公司賠完仍可代位求償。
實務適用情境
- 1車禍致對方輕傷,對方家屬向保險公司請求醫療給付,無需證明肇事方過失
- 2雙方都有過失的事故,受害人仍可在強制險限額內全額請求給付
- 3腳踏車與汽車事故,腳踏車騎士可向汽車強制險請求基本保障
常見搜尋問題
- Q1.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無過失主義是什麼?
- Q2.車禍對方沒過失我可以申請強制險嗎?
- Q3.強制險受害人請求要多久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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