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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身故給付、滿期/生存金、解約金」。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定期壽險、身故/完全失能保障、保費便宜」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停效期間事故、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有家庭責任,想用低保費拉高身故保障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新GO心保障100定期壽險以身故、完全失能、滿期或生存事實為理賠基礎,需戶籍/死亡/失能證明與受益人文件。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身故保險金 | 依保額一次給付 | 被保險人於保障期間內身故時依保額給付指定受益人,依《保險法》第135條人壽保險條款與第105條被保險人同意規範核算給付額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依保額一次給付 | 於保障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造成符合條款所列完全失能項目,需檢附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與失能鑑定報告依條款認定 |
| 保險費豁免 | 後續保費免繳契約持續有效 | 完全失能且非屬除外責任時依條款規定豁免後續保費,契約持續有效至保障期間屆滿,需檢附完全失能診斷證明文件 |
| 可轉換權 | 可轉換為終身壽險或其他壽險商品 | 依條款規定之轉換期限與年齡上限,部分情境免重新核保、部分須體檢加費,依原健康狀況計費並依條款核算轉換保費 |
| 保障期間選擇 | 依商品設計提供多年期或至特定年齡 | 投保時依條款選擇保障期間,期滿前可依條款申請續保,續保費率依年齡級距重算依條款核算新費率 |
| 免體檢額度 | 依年齡與職業級別設定上限 | 依條款額度內僅需健康告知,超過則須體檢或補件,並依《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逐項勾稽既往病史 |
| 兩年內自殺除外 | 不予給付 | 依《保險法》第109條自殺條款,契約生效兩年內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僅依條款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
| 停效期間事故除外 | 不予給付 | 依《保險法》第116條停效復效規範,停效期間發生之保險事故不在承保範圍,需於兩年內依條款規定申請復效方可恢復保障 |
我們的四十歲被保險人投保保額新台幣五百萬保障二十年期,於第八年因急性心肌梗塞身故,受益人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
依保額新台幣五百萬一次給付指定受益人
我們依《保險法》第135條人壽保險條款規範於保障期間內身故時依保額理賠,給付資金可用於償還房貸餘額與子女教育金保障家庭生活開銷,並依《保險法》第65條於兩年請求權時效內申請理賠,避免時效屆滿產生抗辯
我們的三十五歲被保險人投保保額新台幣三百萬,於第五年因車禍致雙目失明符合條款完全失能定義
依保額新台幣三百萬一次給付被保險人並豁免後續保費
我們依條款完全失能視同身故給付一次給付保額予被保險人,並依條款啟動保費豁免機制,後續保費由保險公司負擔,契約持續有效至保障期間屆滿,需檢附專科醫師失能鑑定報告與診斷證明文件供保險公司審核認定
我們的被保險人投保保額新台幣五百萬於契約生效十四個月內自殺身故,受益人提出理賠申請
不予給付
我們依《保險法》第109條自殺條款規範核算,契約生效兩年內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僅依條款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受益人,並於兩年期滿後自殺方依保額給付指定受益人,依條款處理理賠
我們的被保險人投保至六十五歲期滿仍生存,契約於保障期間屆滿時自然終止
不予給付且不退還已繳保費
我們依條款純保障型定期壽險之設計無滿期金或還本機制,已繳保費依條款視同風險移轉成本,保障期間內所有風險已由保險公司承接,契約於期滿時依條款自然終止,要保人無剩餘權利可主張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新GO心保障100定期壽險保費需依年齡、性別、職業或標的條件、保額、保障期間、繳費方式與保險公司核保結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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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