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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身故給付、滿期/生存金、解約金」。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網路投保專屬、一年期定期壽險、保費便宜」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停效期間事故、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有家庭責任,想用低保費拉高身故保障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心iLife一年期定期壽險(網路投保)以身故、完全失能、滿期或生存事實為理賠基礎,需戶籍/死亡/失能證明與受益人文件。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身故保險金 | 依保額一次給付 | 保障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身故,受益人檢具死亡證明文件申請理賠,依《保險法》第135條人壽保險條款與第105條被保險人同意規範核算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依保額一次給付 | 符合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項目並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依條款認定並檢附醫療診斷證明文件與失能鑑定報告申請給付 |
| 一年期保障與續保 | 依約定保額承保一年期 | 契約期間一年,期滿可依條款續保至最高續保年齡,續年費率依年齡級距重算依條款核算新費率並通知要保人 |
| 網路投保身分驗證 | 依條款全程線上完成 | 依金管會網路投保規範完成身分驗證與電子簽章程序,依條款線上身分驗證機制完成要保程序,避免要保瑕疵 |
| 解約金處理 | 依條款不返還或按比例返還未到期保費 | 純保障型一年期定期壽險依條款於解約時不返還已繳保費,已繳保費依條款視同風險移轉成本與保障期間風險對價 |
| 兩年內自殺除外 | 不予給付 | 依《保險法》第109條自殺條款,契約生效兩年內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僅依條款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
| 停效期間事故除外 | 不予給付 | 依《保險法》第116條停效復效規範,停效期間發生之保險事故不在承保範圍,需於兩年內依條款規定申請復效方可恢復保障 |
| 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除外 | 不予給付 | 依《保險法》第29條故意行為不保條款,故意致死、犯罪行為致死之事故依條款列為除外不予給付,依條款除外規定處理 |
| 年齡 | 男性 | 女性 |
|---|---|---|
| 20歲 | 1,800元/年 | 1,400元/年 |
| 30歲 | 2,600元/年 | 2,000元/年 |
| 40歲 | 4,500元/年 | 3,200元/年 |
| 50歲 | 9,200元/年 | 6,000元/年 |
* 以上費率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依個人條件(年齡、性別、職業等)而異。
我們的三十五歲被保險人保障期間內因疾病身故,受益人檢附除戶謄本與診斷書向保險公司申請身故保險金
依保額一次給付身故保險金
我們依條款以核保時約定之保險金額一次給付指定受益人,依《保險法》第135條人壽保險條款規範,給付資金可用於清償房貸或家庭生活費,並依第65條於兩年請求權時效內申請理賠避免時效屆滿產生抗辯
我們的四十歲被保險人因交通事故造成完全失能符合條款附表所列項目,檢附醫療診斷證明申請理賠
依保額一次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我們依條款認定完全失能後一次給付保險金額予被保險人,給付後契約效力依條款終止,並依《保險法》第64條告知義務確認非要保前既往失能事實,需檢附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與失能鑑定報告依條款核算給付額
我們的四十五歲被保險人於停效期間因疾病身故,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不予給付
我們依《保險法》第116條停效復效規範說明停效期間發生之保險事故不在承保範圍,依條款僅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未到期保費,受益人需依條款於兩年內申請復效方可恢復保障,依條款除外規定處理
我們的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十八個月內自殺身故,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不予給付
我們依《保險法》第109條自殺條款,契約生效兩年內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僅依條款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並於兩年期滿後自殺方依保額給付指定受益人,依條款處理理賠申請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心iLife一年期定期壽險(網路投保)保費需依年齡、性別、職業或標的條件、保額、保障期間、繳費方式與保險公司核保結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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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國泰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