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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身故給付、滿期/生存金、解約金」。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美元計價、分紅終身壽險、身故保障」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停效期間事故、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有外幣資金,想用同幣別做長期規劃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美利紅美元分紅終身壽險以身故、完全失能、滿期或生存事實為理賠基礎,需戶籍/死亡/失能證明與受益人文件。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身故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 依美元保額加累積紅利一次給付 | 依條款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身故或符合完全失能項目,依《保險法》第125條人壽保險章與第109條故意自殺除外 |
| 保單紅利分配 | 依公司經營績效逐年宣告分配 | 依《保險法》第144條分紅保險專設帳簿規範,可分配盈餘優先提撥紅利特別準備金後依保戶分配比例分派,非約定值 |
| 增額紅利選擇權 | 紅利轉購保額逐年成長 | 依條款選擇增額紅利時,紅利轉購保額累積複利成長,依《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3條揭露歷年分配 |
| 祝壽保險金 | 保額加累積紅利一次給付 | 依條款被保險人生存至條款指定年齡時給付,依《保險法》第125條生存保險金規範一次給付祝壽保險金額 |
| 保單借款 | 依保價金一定比率(常見70%至90%) | 依《保險法》第120條規定於契約有效期間申請保單借款,按條款利率計息累積,依條款於停效期間事故除外責任 |
| 解約金 | 依保單年度與條款計算 | 依《保險法》第119條解約金計算方式依保單年度累積運作,前6至10年解約金低於已繳保費,逐年累積增加 |
| 匯率風險揭露 | — | 依條款美元保價金結算時點之揭露義務,依《保險法》第148條之2匯損匯兌調整準備金次位邏輯下保戶承擔匯率波動 |
| 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 | — | 依《保險法》第109條被保險人故意自殺2年內除外,「停效期間事故」「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明列除外,保單復效後重新起算 |
持有30年後被保險人身故,保額美金6萬累積紅利美金2至3萬
依保額美金8至9萬一次給付(含累積紅利)
依條款原始美元保額加累積紅利一次給付,依《保險法》第125條人壽保險章核給身故保險金,匯回台幣時依當時匯率,紅利為非約定數依第144條分紅保險規範依公司經營績效逐年宣告,依第148條之2匯損調整準備金次位邏輯下保戶承擔匯率風險
持有20年後要保人申請解約(已繳保費美金4萬)
依保額解約金約美金4.5至5.5萬(含累積紅利)
依《保險法》第119條解約金計算方式依保單年度與條款累積,含累積紅利但紅利為非約定值,須換匯時承擔匯率風險,依《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3條揭露歷年實際分配,依條款於核給前對照InsProd揭露版本
投保第5年要保人申請解約(已繳保費美金2萬)
依保額解約金約美金1.4至1.7萬
依《保險法》第119條解約金計算方式於前期解約金低於已繳保費,依條款逐年累積增加,匯率波動可能放大或減緩本金損失,依第148條之2匯損匯兌調整準備金次位邏輯下保戶承擔匯率風險,依條款釐清增額紅利與現金紅利之選擇權差異
被保險人投保未滿2年自殺身故
依條款不予給付身故保險金
依《保險法》第109條被保險人故意自殺2年內除外責任,「停效期間事故」與「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明列為條款除外,保單復效後重新起算2年除外期間,依條款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53點規範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美利紅美元分紅終身壽險保費除年齡、性別、保額與繳費年期外,還需評估繳領幣別、換匯成本與匯率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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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安達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