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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第三人體傷、第三人財損、超額責任」。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超額保障、體傷+財損共用、搭配第三人責任」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需搭配第三人責任險、自己車損」。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擔心重大車禍賠償超過基本保額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超額責任保險需確認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並依責任比例、每一事故限額與基礎/超額啟動條件理賠。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超額體傷責任 | 依保額在限額內 | 第三人責任險體傷限額用罄後,由本險依保額在限額內接續給付,依《保險法》§90 責任保險定義辦理理賠 |
| 超額財損責任 | 依保額在限額內 | 第三人責任險財損限額用罄後,由本險依保額在限額內接續給付,受「責任比例」與「自負額」依條款調整撥付金額 |
| 體傷+財損共用額度 | 依保額在限額內合併計算 | 本險體傷與財損共用單一保額限額,依實際損失分配給付,非分項計算,依條款核算保額耗用順序辦理 |
| 前置條件:須先投保第三人責任險 | 依條款核算 | 須先投保強制險與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本險為補強層不得單獨投保,依條款核保規範與承保前提辦理 |
| 和解金額拘束 | 依條款認定 | 和解前須取得保險人書面同意,否則依《保險法》§43 規範保險人得主張和解上限抗辯減額給付 |
| 除外事項 | 依條款不予給付 | 酒駕、無照駕駛、故意行為、競賽行為、未投保第三人責任險為條款除外項目,依條款規範辦理拒賠抗辯 |
| 等待期 | 依條款認定 | 保單載明之承保起期即時生效,無等待期設計,依和泰產物保險條款規範辦理保單效力起算 |
| 代位求償權 | 依條款移轉 | 保險人賠付後依《保險法》§53 對加害第三人移轉代位求償權,被保險人不得自行拋棄權利 |
汽車事故致對方多人重傷與車輛全損,總損失達 1,500 萬元,被保險人投保本險 1,000 萬保額
依保額在限額內接續給付至 1,000 萬
強制險先付每人 20 萬醫療與 200 萬失能、任意三責用罄後,本險依「體傷+財損共用額度」於 1,000 萬保額內合併接續給付,超過保額部分仍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依《保險法》§90 規範辦理理賠撥付。
撞擊高價進口車致財損 300 萬元,任意三責財損限額僅 100 萬元
依保額在限額內接續給付 200 萬
任意三責財損限額用罄後 100 萬元,本險依「體傷+財損共用額度」於 1,000 萬保額內接續給付剩餘 200 萬元,受「責任比例」與「自負額」依條款調整實際撥付金額,依條款辦理理賠核算。
未先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事故後直接以超額責任險申請給付
依條款認定不在承保範圍
屬「需搭配第三人責任險」前置條件未滿足,依條款本險為補強型商品不得單獨給付,受害人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40 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基本補償,依條款辦理。
酒駕肇事致對方死亡與車損合計 800 萬,被保險人投保本險 1,000 萬保額
依條款認定不負給付責任
酒駕屬條款除外項目,本險不負給付責任,受害人仍可循強制險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40 特別補償基金請求基本補償,保險人賠付後依《保險法》§53 對被保險人代位求償,依條款辦理核賠。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超額責任保險保費會依車種、用途、車齡、駕駛紀錄、保額、自負額與是否搭配強制險/任意險調整。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A型
臺灣產物保險
保開車事故
機車責任綜合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A型
臺灣產物保險
保開車事故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C型
臺灣產物保險
保開車事故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B型
臺灣產物保險
保開車事故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自用小客車、小貨車適用)
兆豐產物保險
保開車事故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自用小客車、小貨車適用)
兆豐產物保險
保開車事故
本頁資訊來源:和泰產險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