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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意外身故/失能、意外醫療費、骨折或燒燙傷給付」。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只保意外事故、可補醫療或失能、職業等級會影響保費」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自己車損、無賠償責任、酒駕或無照」。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通勤、外勤或活動量高,想補意外風險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附加條款(住宅火災保險適用)(住宅火災需先確認主約有效且事故落在附加條款承保範圍內,再依診斷、收據或事故證明申請。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第三人體傷及死亡賠償責任 | 依條款方案選擇之單一事故體傷限額與保險年度合計限額(常見 100 / 200 / 300 萬元級距) | 限主約火險所列事故(火災、爆炸、雷擊)致第三人體傷或死亡;被保險人依民法第 184 條過失或第 191-3 條危險工作物責任應負賠償時方給付 |
| 第三人財物損失賠償責任 | 依條款單一事故財損限額與年度合計限額給付(單一限額與體傷常分項或共享) | 事故延燒鄰宅、公共設施、第三人車輛等財物損失;給付額度以鄰宅修復費或市場價值為核算基礎,常設自負額 |
| 主約事故範圍與本附加條款承保邊界 | — | 本附加條款承保範圍綁主約「住宅火險或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之承保事故;颱風洪水附加條款、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住宅竊盜附加條款等所致第三人責任,是否一併納入須依條款明列 |
| 依附關係與主約效力 | — | 本附加條款須與主約同期投保,不可單獨存在;主約解除、終止、停效時本附加條款同步失效;主約條款變更時應一併確認本附加條款額度與承保事故是否更動 |
| 和解與訴訟協助條款 | — | 未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所為之賠償、和解或承諾,保險公司得拒絕承擔;發生第三人請求時應即時通知並提供事故經過、消防鑑定、估價單等資料 |
| 條款列示除外責任 | — | 故意縱火、家屬間相互賠償、契約加重之責任、被保險人本人及其受僱人之財物、職業活動責任、戰爭暴動、核子事故等多為條款除外 |
住宅電線老化引發火災延燒鄰宅,鄰宅建築物與裝潢損失共估 80 萬元
依單一事故財損限額在限額內給付,自負額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事故屬主約火險承保事故。應檢附消防局火災鑑定報告、鄰宅損失估價單、和解書或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於收齊文件後 15 日內依《保險法》§34 給付
住宅瓦斯外洩爆炸致鄰居 2 人受傷送醫,賠償醫療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共 60 萬元
依單一事故體傷限額在限額內給付(含和解條件下之精神慰撫金)
爆炸屬主約承保事故,醫療費依正本收據、看護費依條款上限、精神慰撫金依和解書或法院判決核算。和解前應通知保險公司並取得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故意縱火致他人建築物毀損
0 元(不予給付)
故意行為屬條款明列除外責任。主約火險與本附加條款均拒絕承保,且《保險法》§29 第 2 項規定保險公司對故意所致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事後可能面臨刑事責任與民事追償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附加條款(住宅火災保險適用)(住宅火災保費會依標的條件、保額、自負額、使用性質與核保結果而異。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為 106121101014010109。保發中心商品頁編號為 106121101014010109。保發中心列表資料未提供可直接驗證的保險公司商品代號;本站暫以 THIRD 作為整理代碼,商品代號仍以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或保險公司官方文件為準。
第三人意外責任保險附加條款 (住宅火災保險適用)(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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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保發中心商品查詢,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