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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年金給付、保證期間年金、身故或返還給付依條款」。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年金險基礎保障、先看賠什麼、再看不賠什麼」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停效期間事故、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已持有保單,想調整契約細節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保險金年金給付(甲型)批註條款通常不單獨產生保險金,重點在主契約權利義務、受益人、延續或費用處理方式是否符合批註條件。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適用主約範圍 | — | 依條款本批註條款須附加於符合條款規定之主約壽險或儲蓄險,並非獨立年金主約,主約若不在條款列載之適用範圍內則本批註條款不啟動 |
| 甲型年金給付計算方式 | 依條款列載之計算方式分期給付 | 依條款甲型多為定期年金或承諾期間年金,年金金額依條款預定利率與保證期間之折現邏輯計算,每期給付額度依條款附表認定 |
| 受益人領取方式選擇權 | 依條款一次給付或分期年金 | 依條款受益人於主約被保險人身故後可於條款規定範圍內選擇一次領取身故保險金或啟動本批註條款依甲型分期年金領取 |
| 承諾期間規範 | 依條款列載年期 | 依條款承諾給付期間為條款列載之保證年期,承諾期間內無論受益人是否身故均依條款持續給付,期間屆滿後依條款處理 |
| 次受益人接續機制 | 依條款接續領取 | 依條款承諾期間內受益人若身故,未領年金依條款由次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接續領取,繼承順位依民法繼承編規範 |
| 停止給付事由 | 依條款結算 | 依條款符合條款列載之終止事由如承諾期間屆滿、受益人身故且無次受益人、條款除外責任觸發等情形時依條款結算未領金額 |
| 除外責任 | — | 依保險法第109條二年內自殺、第121條故意致死、條款列載停效期間事故與犯罪事故等情形依條款不負給付責任,本批註條款於主約失效時依條款連動失效 |
| 稅務效果說明 | — | 依所得稅法第14條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範,受益人領取之年金可能依稅法認列為其他所得,本頁不提供稅務建議,相關效果以稅法及財政部規定為準 |
主約被保險人身故後受益人選擇將身故保險金以甲型年金方式分10年領取
依條款以分期年金給付
我們依條款啟動本批註條款之年金給付選擇權,身故保險金總額依條款預定利率與10年承諾期間折現後分期給付,每期金額依條款附表認定,受益人於承諾期間內持續領取,期間屆滿後依條款結算未領金額或依條款規範終止給付
受益人於承諾期間第5年身故,仍剩餘5年承諾期間未領完
依條款由次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接續領取剩餘5年年金
我們依條款承諾期間內未領年金處理規則,受益人身故後剩餘5年承諾期間之年金依條款由次受益人接續領取,若無次受益人指定則依民法繼承編之法定繼承順位由法定繼承人接續,繼承人應檢附身故證明、繼承權證明書與條款規範文件向台灣人壽申請
受益人於主約被保險人身故後選擇一次給付而不啟動年金給付選擇權
依主約給付方式一次結算身故保險金
我們依條款本批註條款屬選擇權性質,受益人若未於條款規定期間內選擇啟動甲型年金給付,則依主約條款一次給付身故保險金,本批註條款於受益人未選擇時不啟動,給付完畢後本批註條款亦依條款失效
主約被保險人於契約復效後第18個月自殺身故
依條款不予給付身故保險金
我們依保險法第109條規範,被保險人於契約生效或復效後二年內自殺者,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責任,本批註條款依條款連動不啟動,僅依條款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予要保人或其法定繼承人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保險金年金給付(甲型)批註條款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為 202191EZ1A48123A11Z10000002。保發中心商品頁編號為 202191EZ1A48123A11Z10000002。保發中心列表資料未提供可直接驗證的保險公司商品代號;本站暫以 481 作為整理代碼,商品代號仍以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或保險公司官方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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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保發中心商品查詢,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