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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癌症診斷金、癌症治療費、癌症住院/手術給付」。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罹癌時給現金、療程支出可補貼、癌症分期要看清楚」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投保前已罹癌、等待期內診斷、非條款定義癌症」。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想先準備罹癌後一筆現金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珍心愛護防癌健康保險需有符合條款的癌症診斷或治療事實,初期癌、原位癌與癌症重度可能給付比例不同。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初次罹癌保險金 | 依保額一次給付 | 首次經病理組織切片確診為條款定義之癌症,須附病理組織學切片報告、專科醫師診斷證明與健保署重大傷病證明申請 |
| 癌症住院日額 | 依保額按住院日數給付 | 因癌症治療住院期間依條款給付每日定額,須附住院診斷證明與住院紀錄,依條款列載之每日限額計算總給付金額 |
| 癌症手術保險金 | 依條款手術倍數比例給付 | 因癌症進行條款列載之手術項目,依手術表手術倍數比例給付,須附手術紀錄、麻醉紀錄與費用明細 |
| 癌症化療放療給付 | 依條款每次或每月限額給付 | 因癌症接受化學治療或放射線治療,依條款每次或每月限額給付,須附療程紀錄、處方箋與費用收據,新型療法是否涵蓋依條款認定 |
| 癌症身故保險金 | 依條款給付 | 因癌症身故依條款處理,受益人須附死亡證明、病理報告與醫師診斷證明,依條款比例給付癌症身故保險金 |
| 等待期 | 依條款 90 天 | 等待期內初次罹癌不在保障範圍,依條款保險公司可退還已繳保費並終止契約,須附病理報告日期佐證認定首次罹癌時點 |
| 癌症定義範圍 | — | 依條款多排除原位癌、皮膚癌(黑色素瘤除外),原位癌與低侵襲性癌依條款多按比例給付而非全額,須依條款逐項核對承保範圍 |
| 告知義務 | — | 依《保險法》第64條據實告知病史、家族病史與既往診療紀錄,未盡告知者保險公司於知悉後 1 個月內或契約成立後 2 年內得解除契約 |
45 歲被保險人經病理切片確診乳癌第二期
依保額一次給付初次罹癌保險金
我們依條款符合癌症定義並完成 90 天等待期,初次罹癌一次給付為治療資金緩衝,可用於後續療程自費部分與家庭收入替代;須附病理組織學切片報告、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健保署重大傷病證明與保險金申請書,依 InsProd DetailList.aspx?productId=203321MZ1A00222A11E10000000 條款認定。
確診後接受 6 次化療與 25 次放療
化療給付 6 次加放療給付依條款每月限額
我們依條款化放療多階段給付可補強自費標靶藥與療程交通費等支出,化療依每次限額給付 6 次、放療依每月限額給付;須附療程紀錄、處方箋、費用收據與健保申報明細,新型療法如標靶治療、免疫療法是否涵蓋依條款逐項認定。
投保後 60 天內病理切片確診胃癌
依條款等待期內不予給付
我們依條款等待期 90 天內初次罹癌依條款除外,保險公司可退還已繳保費並終止契約,須附病理報告日期佐證認定首次罹癌時點;本案 60 天屬等待期內,依《保險法》第127條健康保險規定與條款列載之等待期條款處理,保戶可向主管機關申訴或申請評議。
原位癌(如子宮頸原位癌 CIN III)確診
依條款按比例給付
我們依條款原位癌與低侵襲性癌多按比例給付而非全額,依條款列載之原位癌比例計算給付金額;須附病理組織學切片報告、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原位癌與侵襲性癌之認定以病理報告為準,購買時應於條款逐項確認原位癌給付比例與是否影響後續侵襲性癌之給付。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珍心愛護防癌健康保險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核准、核備或備查文號為 203321MZ1A00222A11E10000000。保發中心商品頁編號為 203321MZ1A00222A11E10000000。保發中心列表資料未提供可直接驗證的保險公司商品代號;本站暫以 002 作為整理代碼,商品代號仍以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或保險公司官方文件為準。
新團體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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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癌時給現金
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項目效力延續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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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初期或輕度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效力延續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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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保發中心商品查詢,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