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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癌症診斷金、癌症治療費、癌症住院/手術給付」。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罹癌時給現金、療程支出可補貼、癌症分期要看清楚」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投保前已罹癌、等待期內診斷、非條款定義癌症」。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想先準備罹癌後一筆現金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金全愛守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需有符合條款的癌症診斷或治療事實,初期癌、原位癌與癌症重度可能給付比例不同。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終身癌症保障 | 依條款終身保障 | 保障期間至條款約定年齡而繳費期滿仍享終身保障,跨越退休年齡之癌症給付屬本商品核心效益 |
| 初次罹癌一次金 | 依保額 | 初次罹患條款列載癌症依條款認定給付一次金,須對位ICD-10診斷碼與病理報告認定,原位癌與皮膚癌通常依條款比例給付 |
| 癌症住院手術化放療 | 依條款分項給付 | 癌症住院日額、手術倍數、化療放療療程金等項目依條款列載,化放療療程金按療程次數給付而非按住院日數,對位門診化療給付模式 |
| 原位癌條款 | 依條款比例 | 原位癌與皮膚癌依條款比例給付通常為重度癌症之10-30%比例,須對位ICD-10診斷碼與病理報告之原位癌分類認定 |
| 繳費期間 | 依條款費率表 | 依保單約定繳費年期如10年、15年、20年、30年期,繳費期滿仍享終身保障;繳費年期愈短則每期保費愈高而總繳保費愈低 |
| 身故給付 | 依條款 | 若條款列載身故保險金或承諾給付總額依條款執行,依保險法第109條自殺除外與第121條故意致死除外規範 |
| 等待期條款 | 依條款認定 | 投保前已罹癌、等待期內診斷依條款除外,非條款定義癌症亦不在給付範圍;依保險法第127條既往症規範與第64條告知義務逐項對位 |
| 核准字號驗版 | 依備查版本 | 癌症初期保險金台壽字第1082320058號函備查與113年9月23日金管保壽字第1130427324號函修正為現售版本,要保前須對位保發中心InsProd條款版次 |
60歲初次確診大腸癌第三期並進行手術加住院14天加化療6次療程
初次罹癌一次金加住院日額14日加手術倍數加化療療程金6次
終身分項給付型可於癌症治療各階段累計申請,化療療程金按療程次數給付而非按住院日數;初次罹癌一次金對位確診後初期之心理調適與工作中斷收入損失,住院日額與手術倍數對位實際醫療支出
70歲初次確診甲狀腺乳突癌並住院5天
癌症一次金加住院日額5日加手術倍數
終身型保障跨越退休年齡而70歲後仍可使用癌症給付資源;甲狀腺乳突癌依條款認定為條款列載癌症之一,給付金額依保額計算而繳費期滿仍享終身保障屬本商品長期持有效益核心,住院日額與手術倍數對位實際醫療支出
55歲確診乳房原位癌並接受局部切除
依條款比例給付原位癌一次金加手術倍數
依原位癌條款以重度癌症之比例給付通常為10-30%比例,重度癌症保障續存即原位癌給付後若日後確診其他重度癌症仍可依條款續行給付;須對位ICD-10診斷碼與病理報告之原位癌分類認定,乳房原位癌依條款屬輕度癌症範圍而給付比例較低
45歲確診肺腺癌第二期並接受標靶治療加門診化療12次療程
初次罹癌一次金加化療療程金12次加標靶藥物給付
現代癌症治療多為門診化療而本商品化放療療程金按療程次數給付對位此給付模式設計;標靶藥物給付依條款列載而高額自費新藥宜搭配實支實付醫療險補強收據額度,建構癌症治療全段現金流保障,初次罹癌一次金對位確診初期之心理調適支出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金全愛守護防癌終身健康保險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本站已讀取保發中心保險商品內容說明/保單條款,確認官方商品代號為 1;核准字號不作為商品代號使用。
新團體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臺銀人壽
罹癌時給現金
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項目效力延續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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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初期或輕度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效力延續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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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守愛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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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保發中心商品查詢,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