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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身故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或保單價值相關給付依條款」。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身故留一筆錢、適合家庭責任、保額要夠才有用」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匯率風險説明:、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想準備基本喪葬費或簡單傳承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公教小額終身壽險需符合小額終身壽險的承保事故定義,並依診斷、事故、費用、責任或契約狀態文件核算給付。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身故保險金(小額終身壽險條款上限) | 依條款給付保額(受小額終身壽險商品上限約束,金管保財字第11404177141號令限額70萬以下) | 本款凱基人壽公教小額終身壽險(代號011)為小額終身壽險,保額受金管保財字第11404177141號令規範之單一被保險人累計保額上限約束(含其他公司小額終身壽險合計);被保險人身故時依中壽商一字第1080801001號函備查條款一次給付身故受益人。 |
| 完全失能保險金(與身故金擇一) | 依保額一次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 | 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符合條款完全失能定義,提交完全失能診斷書申請;身故與全失能屬擇一觸發,先給付者契約即終止;給付後不再給付身故金,依條款須附醫師診斷書辦理。 |
| 保障期間至終身(具預定利率累積機制) | 保障至被保險人身故或全失能為止,無到期日 | 本款屬終身壽險,保障期間到終身、不會像定期壽險到期失效;繳費期間(依保單載明的 6 年期、10 年期、20 年期等)繳費完畢後,保障續行至身故或全失能;中壽商一字第1080801001號函備查條款下採預定利率累積保價金。 |
| 解約金與保單貸款(小額終身壽險仍有保價金) | 依條款解約金表計算金額,可申請保單貸款 | 繳費中後期累積保單價值準備金,可申請部分解約、全部解約取回解約金、或以保單為抵押申請保單貸款(貸款利率依凱基人壽公告);早期解約金低於累計繳費,前 6 年解約會虧損;依《保險法》第 119 條解約金規範與第 120 條保單貸款規範辦理。 |
| 免體檢小額投保門檻(針對長者、體況不佳族群) | 依條款免體檢額度,超過上限須補件 | 小額終身壽險商品設計針對長者、體況不佳族群之保險可及性,免體檢額度通常較高;金管保財字第11404177141號令統一規範小額終身壽險之免體檢、累計保額上限等核保門檻;本款公教小額終身壽險特別適合公教退休後仍想留身故金給家人之長者。 |
| 兩年內自殺除外與保單合計上限 | 2 年內自殺不予給付身故金,僅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累計保額超過 70 萬部分不給付 | 依《保險法》第 109 條 2 年內自殺僅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另特別提醒金管保財字第11404177141號令規範單一被保險人於各家保險公司小額終身壽險合計保額不得逾 70 萬,若已在他司投保小額終身壽險本款投保時須揭露,超過合計上限部分不給付。 |
| 繳費年期選擇 | 依保單載明 6/10/20 年期 | 依條款多採定期繳費(如 6/10/20 年繳費期間),繳費期滿後保障續存至終身;公教退休族群多選擇 6 年期短繳避免繳費跨入晚年,依條款須於締約前審視長期繳費能力。 |
| 猶豫期與消費者撤銷權 | — |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規範猶豫期 10 日為消費者撤銷權法定下限,收到保單翌日起算;要保人得於猶豫期內以書面通知撤銷契約,依條款由保險公司退還已繳保費。 |
65 歲退休公教人員投保凱基人壽公教小額終身壽險(代號011)保額 50 萬、6 年繳,第 8 年因慢性病惡化身故
50 萬元
我們依條款身故給付規範審視本案,受益人持死亡證明、除戶謄本、被保險人身分證明文件向凱基人壽客服窗口申請;中壽商一字第1080801001號函備查條款下事故發生於保險期間內、非 2 年自殺除外,依條款給付保額 100%,依《保險法》第 109 條規範並列適用。
70 歲被保險人投保第 10 年因急需流動資金,申請保單貸款
依條款解約金價值之一定比例
我們依《保險法》第 120 條保單貸款規範審視本案,本款公教小額終身壽險繳費 10 年後已累積一定保單價值準備金;可申請保單貸款貸款利率依凱基人壽公告(金管保財字第11404177141號令規範保單貸款利率上限);保單貸款不影響身故金給付(僅貸款本息會於理賠時自身故金扣除)。
60 歲被保險人於本款投保前已在他司投保小額終身壽險 40 萬,本款再投保 50 萬合計 90 萬,超過金管保財字第11404177141號令 70 萬上限
依 70 萬上限給付,超過 20 萬部分不給付,超額保費依條款處理
我們依金管保財字第11404177141號令審視本案明定單一被保險人於各家保險公司小額終身壽險合計保額不得逾 70 萬;投保時若未揭露他司投保情形,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會查詢全業界資料庫並按 70 萬上限給付;依《保險法》第 64 條告知義務並列適用須誠實揭露他司投保情形。
55 歲被保險人投保第 5 年因疾病符合完全失能定義申請完全失能保險金
依保額一次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
我們依條款完全失能保險金規範審視本案符合條款列載之完全失能定義,依保額一次給付被保險人並於給付後契約終止,給付後不再給付身故金,依條款須附醫師完全失能診斷書、病歷摘要與身分證明文件辦理理賠申請。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公教小額終身壽險保費會依年齡、性別、職業等級、保額、繳費年期與核保結果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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