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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身故給付、滿期/生存金、解約金」。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終身壽險保障、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兩年內自殺等法定除外、停效期間事故、故意致死或犯罪事故」。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想把身故保障和長期資產安排放一起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安心樂高終身保險以身故、完全失能、滿期或生存事實為理賠基礎,需戶籍/死亡/失能證明與受益人文件。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身故保險金 | 依保額或保價金較高者給付 | 被保險人身故時,依條款按保額或保單價值準備金較高者給付給指定受益人,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九條身故給付規定辦理相關文件之核給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依保額一次給付 | 符合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三級完全失能定義時依保額一次給付,給付後契約終止,憑醫師失能診斷書與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
| 保單價值準備金 | 依繳費年度累積 | 解約或保單借款時可動用,越早期解約損失越大,依保險法第二十五條保價金規定與第一百四十六條準備金提存規範辦理相關權益認定 |
| 保費豁免條件 | 依附加豁免附約條款辦理 | 若附加豁免附約且符合條件,後續保費由保險公司代繳,保障權益不受影響並依條款續存,憑相關失能診斷或重大疾病證明辦理 |
| 可附加附約彈性 | — | 可作為主約搭配醫療、癌症、意外、失能等健康類附約,依條款搭配規則組合保障結構,主約效力中止時附約一併受影響並依條款辦理 |
| 保單借款功能 | 依保價金表列額度借款 | 依條款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作為借款基礎,借款利息依保單載明利率計算,未還款金額於身故時自保險金扣除並依條款結算相關權益 |
| 兩年自殺條款 | — | 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契約訂立後二年內自殺者依條款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已繳保費或保價金較高者並依條款結算 |
| 投保年齡與繳費年期 | 零至六十五歲 | 依條款投保年齡零至六十五歲,可選擇二十年期或三十年期繳費,年齡越大保費越高,依條款費率表辦理保額核定與繳費安排 |
四十五歲被保險人投保一百萬保額後因急性心肌梗塞身故
一百萬元
終身壽險身故保障與罹病原因無關,依條款給付保額或保價金較高者給家屬,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九條身故給付規定辦理,憑死亡證明、相驗屍體證明書、除戶謄本與受益人身分證明文件申請相關理賠之核給。
五十五歲被保險人因車禍致雙眼失明符合完全失能第一級
依保額一次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完全失能須符合條款附表所列第一級至第三級定義,由醫師依條款認定後一次給付保險金,給付後契約終止,憑醫師失能診斷書、視力檢查報告與事故證明依條款辦理相關文件之審核與核給程序與保險權益之結算事項。
投保滿十年後辦理保單借款支應子女教育金支出
依保價金表列額度借款
依條款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作為借款基礎,借款利息依保單載明利率計算,未還款金額於身故時自保險金扣除,依保險法第二十五條保價金規定辦理,借款期間保障不受影響並依條款結算相關權益。
投保第十八個月被保險人自殺身亡之給付認定
依條款退還已繳保費或保價金
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契約訂立後二年內自殺者依條款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已繳保費或保價金較高者,超過二年後自殺者依條款給付身故保險金,憑死亡證明與相驗屍體證明書辦理相關權益之結算。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安心樂高終身保險保費受年齡、性別、保額、繳費年期、宣告利率/預定利率與解約成本設計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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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凱基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