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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這張主要看「癌症診斷金、癌症治療費、癌症住院/手術給付」。你可以先把它想成用來處理「癌症分級給付、初次罹癌一次金、癌症住院日額」的工具。
最需要先確認的是「投保前已罹癌、原位癌(部分除外)」。如果你擔心的風險剛好在不保事項裡,這張就不適合當主要保障。
比較適合:想先準備罹癌後一筆現金的人
看條款、比商品時最容易卡住的名詞,先用白話解釋再回來看保障細節會更清楚。
愛滿溢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需符合條款定義的癌症診斷或治療事實;原位癌、初期癌與重度癌症的給付比例通常不同。
| 給付項目 | 金額/限額 | 給付條件 |
|---|---|---|
| 初次罹癌保險金 | 依保額一次給付 | 依條款等待期 90 天後初次符合條款罹癌定義時給付,依保險法第127條既往症排除規定執行核算給付 |
| 原位癌給付 | 依條款比例給付(多為 10%-25%) | 依條款原位癌通常為一般癌症之較低比例給付,依條款列載分級認定後計算給付金額並由台灣人壽核發 |
| 癌症住院日額 | 依保額按住院日數給付 | 依條款因癌症住院治療期間按日給付,依保險法第125條健康保險章規範執行核算每日金額並由台灣人壽核發 |
| 癌症手術保險金 | 依保額並依條款手術倍數給付 | 依條款因癌症接受條款列舉手術時依手術倍數表給付,與住院日額分項合併申請並分別核算金額 |
| 化療/放療保險金 | 依保額按次數給付 | 依條款因癌症接受化學治療或放射線治療時依條款給付,依次數列計分項申請並依條款列載單價核算 |
| 條款續期 | 依條款年齡上限 | 依條款符合續保條件時依年齡上限續期,依保險法第125條健康保險章執行,保費隨年齡逐年調整並由公司核算 |
| 等待期 | 癌症 90 天 | 依條款等待期內初次罹癌不在保障範圍,依保險法第127條既往症排除規定執行核算起始日為契約生效日 |
| 除外不保事項 | 依條款不予給付 | 依條款投保前已罹癌、原位癌部分除外、非條款定義癌症屬除外不保事項,依保險法第64條據實告知義務執行 |
38 歲被保險人初次確診胃癌並符合條款一般癌症定義
依保額一次給付(依條款重度癌比例)
我們從條款理解於等待期 90 天後初次罹癌生效,受益人憑病理切片報告、診斷證明書與健保重大傷病證明向台灣人壽申請,一次金可彈性運用於治療費或自費療法(標靶藥、免疫療法、CAR-T 等),依保險法第125條健康保險章執行,依條款於 15 日內審核完畢後核給
確診皮膚原位癌屬條款列舉之早期病變分級
依條款原位癌比例給付(通常為 10%-25%)
我們從條款理解原位癌與一般癌症分級給付,依條款列載比例計算給付金額,依條款病理切片報告須符合原位癌定義(細胞學分級、未浸潤基底膜),受益人檢附病理報告、診斷證明書向台灣人壽申請,依保險法第125條健康保險章執行,依條款於 15 日內審核完畢
癌症治療期間住院 6 日並接受手術
依保額癌症住院日額 6 日 + 依條款手術等級表手術金
我們從條款理解癌症住院與手術可同時請領與初次罹癌一次金為不同給付項目,受益人檢附住院紀錄、手術紀錄、出院病摘向台灣人壽分項申請,依條款住院日額按日計算給付、手術金依手術倍數表核算,依保險法第125條健康保險章執行,依條款於 15 日內審核完畢後核給三項分項給付
投保第 45 日經切片確診罹患早期肺癌
依條款不予給付
我們從條款理解依除外「等待期內診斷」及「等待期 90 日」要件,癌症等待期未滿前確診不在承保範圍,依保險法第127條既往症排除規定執行,依條款附約自動失效並退還已繳保費,受益人領回累積已繳保費後依條款計算利息,要保前應留意等待期計算起始日為契約生效日而非要保日
* 理賠案例僅供參考,實際理賠依條款及個案情況而定。
愛滿溢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保費取決於年齡、性別、保額、給付次數、等待期、豁免保費與保障期間。
新團體一年定期防癌健康保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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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給付項目效力延續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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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初期或輕度標靶治療費用保險金效力延續批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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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資訊來源:台灣人壽官網,僅供參考。
實際保障內容以保險公司正式條款為準。
本頁資訊僅供參考,不構成保險銷售或招攬。投保前請詳閱官方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