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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壽險與純保障型定期壽險的核心差異在於規劃目的:終身壽險可同時提供保障與資產傳承功能(保險法第 112 條免稅規範),但保費較高且高齡躉繳、重病投保等情境下可能被實質課稅原則挑戰(財政部 2020 年函令 8 大態樣);純保障型定期壽險保費極低、槓桿極高(年保費 1 萬可買到 200-500 萬保額),但期滿即終止無保價金。情境下決策框架:(1) 家庭責任期(30-50 歲、有房貸、有未成年子女) → 純保障型定期壽險為主,以低成本買到高保額;(2) 已有資產基礎(資產達遺產稅免稅額 1,333 萬以上)且追求傳承 → 終身壽險可作為傳承工具,但須注意實質課稅原則;(3) 兩者並非互斥,常見配置是「定期壽險(家庭責任期保障)+ 終身壽險(資產傳承)」併用。實際以保險法、遺贈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與財政部最新函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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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保障 + 保價金累積,可作為資產傳承工具
定期保障,期滿即終止無保價金,純風險移轉
保額 / 已繳保費約 5-15 倍(依年齡與繳費期)
保額 / 年保費可達 200-500 倍(同保額),槓桿極高
保費較高(含保價金累積成本)
保費低廉(同保額約為終身壽險之 1/5 至 1/10)
依保險法第 112 條與遺贈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指定受益人不計入遺產總額
同樣適用保險法第 112 條免稅規範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死亡給付超過 3,740 萬計入基本所得額
同條規範
依財政部 2020 年函令 8 大態樣(重病、躉繳、舉債、高齡等)可能被核課遺產稅
純保障型保額槓桿高、保費低、無儲蓄性質,較少觸發實質課稅原則
依保險法第 119 條解約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第 120 條可保單借款
消費型多無保價金,解約無退還
短繳長保(如繳 6 / 10 / 20 年保障終身)
繳費期間 = 保險期間(如 10 / 20 / 30 年定期)
已有資產基礎、需要資產傳承規劃、預算充裕
家庭責任期保障(房貸、子女教育、配偶生計)、預算有限
可運用保險法第 112 條免稅規範作為傳承工具,配合贈與年免稅額(每年 244 萬)規劃
純保障無資產傳承功能,但保費低可釋出資金作其他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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