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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壽險與儲蓄險的稅務待遇皆依保險法第 112 條、遺贈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規範,名目上都享「指定受益人不計入遺產」與「3,740 萬最低稅負扣除」。但實務上儲蓄險(高齡躉繳、重病投保、舉債投保)較常被財政部實質課稅原則納入遺產,2020 年財政部函令列舉 8 大態樣即以儲蓄、躉繳型為主。情境下若以「身故給付+資產移轉」為核心,終身壽險的免稅安全邊際較高;若以「累積保價金+滿期領回」為主,須留意要保人變更與生存還本的贈與/所得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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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故 / 完全失能保障為主,保價金為附帶累積
以累積保價金、生存還本為主,身故保障多等於保價金或保額擇高
保額多為已繳保費 5-15 倍(依年齡)
保額常等於 1-1.05 倍已繳保費,槓桿極低
依保險法第 112 條與遺贈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指定受益人可不計入遺產總額
同樣適用保險法第 112 條,但實質課稅原則下重儲蓄、躉繳、高齡帶病投保等案例仍可能被國稅局核課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死亡給付,超過 3,740 萬部分計入基本所得額
同條規範,死亡給付亦受 3,740 萬扣除額限制;生存給付(還本/滿期)不適用此扣除額
要保人 ≠ 被保險人 ≠ 受益人時,國稅局常以實質贈與課稅(遺贈稅法第 4 條)
因強調儲蓄與滿期領回,要保人變更、受益人變更被認定贈與的案例多於壽險
前期解約金低,多須持有 15-20 年才接近已繳保費
增額/還本型 6-10 年解約金可達已繳保費 90% 以上
純保障型約 -1% 至 1%(含壽險成本扣除)
增額/利變還本約 1.5%-2.5%
閒置現金少、首要目的為身故保障
閒置資金多、首要目的為強迫儲蓄與資產傳承
高保額終身壽險仍可能被實質課稅原則挑戰
高齡、重病、躉繳、舉債投保、生前短期身故是被實質課稅原則認定遺產的常見情境(財政部 2020 年函令列舉 8 大態樣)
保險給付+受益人不同 ≦ 3,740 萬最低稅負免稅扣除
同上 3,740 萬扣除;生存還本部分屬要保人所得,無免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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