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120 質借
白話解釋
保險法 §120 規定保單質借機制:「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此為要保人「主動」向壽險公司辦理之保單借款(policy loan),與民法 §901 銀行作為質權人之「被動」質權設定不同。借款額度依金管會「人身保險業辦理保單借款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3 點:以保價金之 80% 至 95% 為上限,由各家壽險公司於商品條款明定(如新光、富邦多訂為 95%;國泰、南山多訂為 90%)。借款利率依保險法施行細則 §11-2 與保單條款,分「固定利率」(如預定利率加 1.5%)與「機動利率」(如台銀 1 年期定存利率加 1.5%)二種。利息採「複利」計算,月繳或於下次保費日結算。借款未還且利息累積至「借款本息大於等於保價金」時,依 §120 第 3 項保單立即停效,須依 §116 辦理復效。借款不影響身故保險金請求權,僅於理賠時自保險金中扣除未還本息。我們以保單質借取得短期周轉資金時,常見實務借款利率約 5% 至 6.5%,較銀行信貸低但較房貸高。我們申辦時應留意借款利率類型(固定或機動)並評估長期借用之利息累積效應,亦應同步檢視同期保價金成長率以判斷實質資金成本。
實際案例
我們之終身壽險繳費 10 年保價金累積至 80 萬;依條款可借至保價金 90% 即 72 萬,年利率 5.75%;借 50 萬周轉 1 年產生利息 28,750 元;若 3 年未還,本息累計 57.7 萬仍低於保價金,保單持續有效;若我們長期未還且某時點本息合計超過保價金,保單即時依 §120 第 3 項停效,原已累積之 80 萬保價金與身故保障將全部喪失,須依 §116 於 2 年內申請復效並補繳全額本息。
相關術語
保險法 §117 自動墊繳
保險法 §117 規定壽險自動墊繳保費機制:「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第 2 項規定:「保險人於上述期限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得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抵繳保險費及其墊繳之利息。」墊繳之利率依保險法施行細則 §11-1 與金管會 109.07.01 公告,自 2024 年起一律以「保單預定利率加 0.5%」為上限(例如預定利率 2.25% 之保單,墊繳利率為 2.75%)。實務操作上,要保人須於要保書勾選「同意自動墊繳保費」始啟動該機制;若未勾選,保單於催告 30 天後失效,需依 §116 第 3 項辦理「復效」(2 年內申請、無需重新體檢;2 年至 5 年內須體檢;5 年以上不得復效)。我們於房貸壽險併用此機制時須留意:自動墊繳累積至超過保價金時保單仍失效,且墊繳利息屬複利累計,長期下會侵蝕保價金並可能造成質權銀行之擔保額度下降。實務上我們於規劃高保額長期保單時應預留 2 年以上保費緊急預備金以避免因短期失業而觸發墊繳機制,並每年向壽險公司索取「保價金與墊繳累計利息明細表」核對。
民法 §901 權利質權
民法 §901 規定:「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及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在房貸壽險與保險金信託實務中,最常出現之權利質權標的為「人身保險之身故保險金請求權」與「保單之解約金請求權」。設定要件依 §902 準用動產質權之規定:須由設定人(要保人)與質權人(通常為銀行)以書面契約成立,並依 §904 向第三債務人(壽險公司)以書面通知方式產生對抗效力。質權人之優先受償權範圍依 §901 準用 §881-17:及於原本、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質權之費用,但以擔保債權之發生原因(如貸款契約)所明定者為限。實行方式依 §906 至 §906-3,若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未清償,質權人得直接向第三債務人請求給付,或依 §906-2 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實務上保險金信託多以「特定金錢信託」結合「保險金請求權質權」雙軌設計,由信託業者擔任受託人並兼具質權人角色,避免保險公司直接將保險金交付受益人後遭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挪用。我們設定權利質權時應同時於保單批註欄、銀行貸款契約與信託契約三處記載一致之質權人資訊。
保單質借年化利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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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借款(保單貸款)
用你保單裡已經累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去跟保險公司借錢。借款上限通常是保價金的70-90%,利率約3-6%。好處是不用審核信用,有保單價值就能借,而且保障不中斷。壞處是如果借太多沒還,本息超過保價金,保單就會失效。
用「保險法 §120 質借」的情境延伸閱讀
保險教室 →這幾篇文章會把「保險法 §120 質借」放進實際投保、理賠或條款對比的情境裡,看完會比單看定義更知道該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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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把保單借款、自動墊繳、停效復效、減額繳清與展期保險五件事拆開講透:保險法 §120 賦予的保單借款請求權怎麼行使、§117 與 §119 自動墊繳啟動與停止規則、§116 停效後兩年內復效權與兩年後重新核保差異、近年預定利率加碼 1.5% 至 3% 的借款利率區間、宣告利率型保單借款利率連動邏輯、累積利息逼近保價金時保障歸零的三大警訊,並附四種非繳費期狀態的決策樹,讓我們在繳費壓力下做出不毀掉終身保障的選擇。
法規分類的其他術語
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最多只賠你實際花掉的錢,不能讓你靠保險賺錢。花了多少就最多賠多少,不能多拿。2024年7月實支實付正本理賠新制就是依照這個原則。
告知義務
買保險時你必須誠實回答保險公司問你的健康問題。如果你故意隱瞞或說謊(例如有糖尿病卻勾「沒有」),被抓到的話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取消你的保單,而且保費不退。
DRGs制度
健保付給醫院的錢是按照你得什麼病來「定額給付」,不管醫院實際花了多少。如果治療費超過健保給的額度,超出的部分就要你自己掏錢。這就是為什麼你需要實支實付醫療險來補這個缺口。
複保險
同一個人跟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買同一種保險。例如你同時跟A公司和B公司各買一張實支實付。2024年正本理賠新制後,複保險不能重複拿錢了,最多只賠你實際花的金額(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金信託
將保險理賠金交付信託機構(通常為銀行信託部門)管理運用,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分期或依特定條件撥付給受益人。主要目的是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者或高齡者的保險金不被不當使用或揮霍。信託管理費通常為信託財產的0.3-0.5%/年。
年金改革
政府調整退休金制度的措施,主要影響軍公教的月退俸和所得替代率。對一般勞工來說,勞保老年給付的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這代表光靠勞保退休金越來越不夠用,需要自己買商業年金險或做退休規劃來補足缺口。
保險安定基金
由所有保險公司共同出資成立的基金,用來保護保戶權益。萬一某家保險公司經營不善被接管或倒閉,安定基金會出面處理,確保保戶的保單繼續有效。簡單說就是保險業的「存款保險」。近年國華人壽、朝陽人壽、幸福人壽都是由安定基金接管處理。
高額保單(3,330萬門檻)
保險金額超過3,330萬的壽險保單。依稅法規定,身故保險金原本免計入遺產稅,但國稅局對高額保單會特別審查是否為規避遺產稅的工具。近年實務上,投保時年齡大、帶病投保、躉繳高保費、短期內身故等情況,國稅局可能將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
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壽險公會、產險公會、各保險公司官方條款。本解釋以白話方式撰寫,旨在幫助消費者理解,不構成投保建議。最後更新:2026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