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117 自動墊繳
白話解釋
保險法 §117 規定壽險自動墊繳保費機制:「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第 2 項規定:「保險人於上述期限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得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抵繳保險費及其墊繳之利息。」墊繳之利率依保險法施行細則 §11-1 與金管會 109.07.01 公告,自 2024 年起一律以「保單預定利率加 0.5%」為上限(例如預定利率 2.25% 之保單,墊繳利率為 2.75%)。實務操作上,要保人須於要保書勾選「同意自動墊繳保費」始啟動該機制;若未勾選,保單於催告 30 天後失效,需依 §116 第 3 項辦理「復效」(2 年內申請、無需重新體檢;2 年至 5 年內須體檢;5 年以上不得復效)。我們於房貸壽險併用此機制時須留意:自動墊繳累積至超過保價金時保單仍失效,且墊繳利息屬複利累計,長期下會侵蝕保價金並可能造成質權銀行之擔保額度下降。實務上我們於規劃高保額長期保單時應預留 2 年以上保費緊急預備金以避免因短期失業而觸發墊繳機制,並每年向壽險公司索取「保價金與墊繳累計利息明細表」核對。
實際案例
我們之 20 年期終身壽險年保費 6 萬元,繳費 8 年後保價金累積至 35 萬;某年因失業未繳費,壽險公司依 §117 自動以保價金墊繳並計息(2.75%);連續墊繳 5 年後保價金降至 4 萬,第 6 年墊繳後不足保費即停效,需於 2 年內申請復效並補繳本息共約 8.5 萬元,否則保單失效將造成已繳 14 年累計 84 萬元保費全部沉沒、身故保障亦同步消失。
相關術語
保險法 §120 質借
保險法 §120 規定保單質借機制:「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此為要保人「主動」向壽險公司辦理之保單借款(policy loan),與民法 §901 銀行作為質權人之「被動」質權設定不同。借款額度依金管會「人身保險業辦理保單借款業務應注意事項」第 3 點:以保價金之 80% 至 95% 為上限,由各家壽險公司於商品條款明定(如新光、富邦多訂為 95%;國泰、南山多訂為 90%)。借款利率依保險法施行細則 §11-2 與保單條款,分「固定利率」(如預定利率加 1.5%)與「機動利率」(如台銀 1 年期定存利率加 1.5%)二種。利息採「複利」計算,月繳或於下次保費日結算。借款未還且利息累積至「借款本息大於等於保價金」時,依 §120 第 3 項保單立即停效,須依 §116 辦理復效。借款不影響身故保險金請求權,僅於理賠時自保險金中扣除未還本息。我們以保單質借取得短期周轉資金時,常見實務借款利率約 5% 至 6.5%,較銀行信貸低但較房貸高。我們申辦時應留意借款利率類型(固定或機動)並評估長期借用之利息累積效應,亦應同步檢視同期保價金成長率以判斷實質資金成本。
房貸壽險質權設定
房貸壽險質權設定係依民法 §900 至 §910「權利質權」之規定,由要保人(債務人)將其對壽險公司之保險金請求權(一種金錢債權)出質予承貸銀行,作為房屋貸款之擔保。設定方式須以書面為之(民法 §904),且依保險法施行細則 §11 與「人身保險質權設定通知書」格式,向壽險公司辦理「質權設定通知」,由壽險公司於保單批註欄記載「本保單身故保險金請求權已出質予 ○○ 銀行」並於核保系統建檔。質權人(銀行)優先受償權之範圍及於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質權之費用(民法 §901 準用 §881-17)。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依民法 §905 第 2 項規定,壽險公司應將保險金直接交付質權人,於擔保債權額度內優先清償剩餘房貸本息,超過部分始得給付給保險法 §110 指定之受益人。我們辦理質權塗銷亦須以書面通知壽險公司,由銀行出具「貸款清償證明」與「同意塗銷質權通知書」二聯式文件辦理。實務上質權批註與貸款清償證明應同步存檔以避免後續理賠時保單批註欄仍存在舊質權記錄,並建議我們每 5 年至壽險公司臨櫃核對一次保單批註欄內容。
保價金
全名「保單價值準備金」,是長期人身保險(壽險、終身醫療、儲蓄險、投資型)依精算規則累積的「保戶名下價值」。每年保險公司會依照預定利率、生命表、費用率精算當下保價金。保價金的 3 個用途:(1) 解約時退還(≠ 解約金,要扣解約成本)、(2) 保單借款的擔保品(可借保價金 70-90%)、(3) 自動墊繳保費的來源。純期型商品(如純定期壽險、純醫療附約)不累積保價金。
保險法 §116 停效復效
查看術語大全中與「保險法 §116 停效復效」相關的內容與解釋。
用「保險法 §117 自動墊繳」的情境延伸閱讀
保險教室 →這幾篇文章會把「保險法 §117 自動墊繳」放進實際投保、理賠或條款對比的情境裡,看完會比單看定義更知道該怎麼用。
節稅型保單完整指南:遺產稅、贈與稅、所得稅一次看,保險規劃的稅務眉角
我們把保險法第 112 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與司法院實質課稅 8 大樣態一次拆給家庭看:終身壽險、利率變動型還本險、小額終身壽險在遺產稅、贈與稅、所得稅各自能省到什麼程度,受益人怎麼指定才不踩特留分地雷,年贈與 244 萬與每年 24,000 保費列舉扣除額怎麼疊加,文末以六款真實終身壽險條款逐條對照,提供高資產家庭與中產家庭可直接參考的稅務規劃地圖。
投保攻略儲蓄理財型保單實戰指南:增額終身、利率變動、分紅險 IRR 怎麼算,金管會 113 改制後新規
從預定利率、宣告利率到 IRR 三層利率拆解,搭配臺銀人壽美添固、台灣人壽美年有鑫、富邦人壽富裕長紅、國泰人壽吉得利、凱基人壽天天有利、保誠人壽金世代等 6 款以上真實商品條款,逐條解析增額終身壽險、利率變動型壽險與分紅保險的差異;同時整理金管會 113.7.1 新制對保障型佔比、預定利率與宣告利率揭露的最新要求,並提供 6/10/20 年期儲蓄險的取捨決策表,幫你避開「以為是定存、其實要鎖 20 年」的常見地雷。
法規分類的其他術語
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最多只賠你實際花掉的錢,不能讓你靠保險賺錢。花了多少就最多賠多少,不能多拿。2024年7月實支實付正本理賠新制就是依照這個原則。
告知義務
買保險時你必須誠實回答保險公司問你的健康問題。如果你故意隱瞞或說謊(例如有糖尿病卻勾「沒有」),被抓到的話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取消你的保單,而且保費不退。
DRGs制度
健保付給醫院的錢是按照你得什麼病來「定額給付」,不管醫院實際花了多少。如果治療費超過健保給的額度,超出的部分就要你自己掏錢。這就是為什麼你需要實支實付醫療險來補這個缺口。
複保險
同一個人跟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買同一種保險。例如你同時跟A公司和B公司各買一張實支實付。2024年正本理賠新制後,複保險不能重複拿錢了,最多只賠你實際花的金額(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金信託
將保險理賠金交付信託機構(通常為銀行信託部門)管理運用,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分期或依特定條件撥付給受益人。主要目的是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者或高齡者的保險金不被不當使用或揮霍。信託管理費通常為信託財產的0.3-0.5%/年。
年金改革
政府調整退休金制度的措施,主要影響軍公教的月退俸和所得替代率。對一般勞工來說,勞保老年給付的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這代表光靠勞保退休金越來越不夠用,需要自己買商業年金險或做退休規劃來補足缺口。
保險安定基金
由所有保險公司共同出資成立的基金,用來保護保戶權益。萬一某家保險公司經營不善被接管或倒閉,安定基金會出面處理,確保保戶的保單繼續有效。簡單說就是保險業的「存款保險」。近年國華人壽、朝陽人壽、幸福人壽都是由安定基金接管處理。
高額保單(3,330萬門檻)
保險金額超過3,330萬的壽險保單。依稅法規定,身故保險金原本免計入遺產稅,但國稅局對高額保單會特別審查是否為規避遺產稅的工具。近年實務上,投保時年齡大、帶病投保、躉繳高保費、短期內身故等情況,國稅局可能將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
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壽險公會、產險公會、各保險公司官方條款。本解釋以白話方式撰寫,旨在幫助消費者理解,不構成投保建議。最後更新:2026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