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人持續教育
白話解釋
依《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30-32 條與保發中心《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3 條,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保險業務員應依規定參加**持續教育訓練**。常見規定:(1) **保險經紀人**:每年至少 30 小時持續教育,含法令遵循、商品專業、消費者保護等課程;(2) **保險業務員**:每年至少 30 小時,含一般課程 18 小時與專業課程 12 小時;(3) 未達訓練時數者,主管機關可依《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35 條限制其招攬資格。此制度確保第一線銷售人員專業能力與時俱進,是保戶權益保障之重要環節。
實際案例
30 歲保險經紀人 A 君為保戶 B 規劃保險,依規定每年完成 30 小時持續教育(含法令遵循、商品專業、消費者保護等)。若未完成訓練時數,主管機關可暫停其招攬資格。保戶 B 投保前可向主管機關查詢 A 君之資格與訓練紀錄是否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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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務員
代表保險公司銷售保單的人。業務員的收入主要來自你繳的保費的佣金(通常第一年佣金最高,可達保費的30-100%),所以他們有動機推銷高保費的商品。找業務員買保險不一定不好,但要注意他們只能賣自家公司的商品。如果想要跨公司比較,可以找保險經紀人。
保險經紀人
站在你這邊、幫你挑保險的人(跟保險業務員不同,業務員通常只賣自己公司的商品)。保險經紀人可以同時比較很多家公司的產品,幫你找到最適合的方案,相對比較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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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保險經紀人持續教育」的情境延伸閱讀
保險教室 →這幾篇文章會把「保險經紀人持續教育」放進實際投保、理賠或條款對比的情境裡,看完會比單看定義更知道該怎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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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攻略保險業務員、保經、保代差在哪?三種通路怎麼選最不會被坑?
同一張保單可能由業務員、保險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賣給你,但他們對你負的責任、佣金結構、能提供的商品範圍完全不同。本篇拆解三種通路的法律地位、責任歸屬、商品池差異、簽單前要問的 6 個問題,並說明在哪些情境下哪一條通路最有利於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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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代理人」常被混用,但《保險法》第 8 條、第 9 條定義不同,立場、報酬與民事責任結構也不同。本篇解析法定身分、契約義務、佣金來源、執業登錄要件與保戶申訴管道。
法規新知業務員不實招攬怎麼辦?保單撤銷與救濟程序(業務員管理規則 §19、金保法 §11)
業務員以誇大保障、隱匿停售商品、誤導儲蓄報酬率、未告知健康告知重要性等方式招攬保單,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19 條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1 條,要保人可主張不實招攬而撤銷保單、請求返還保費。本篇整理 6 種常見不實招攬類型、舉證要點、向公司申訴與評議中心評議流程,與裁罰案例的賠償金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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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最多只賠你實際花掉的錢,不能讓你靠保險賺錢。花了多少就最多賠多少,不能多拿。2024年7月實支實付正本理賠新制就是依照這個原則。
告知義務
買保險時你必須誠實回答保險公司問你的健康問題。如果你故意隱瞞或說謊(例如有糖尿病卻勾「沒有」),被抓到的話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取消你的保單,而且保費不退。
DRGs制度
健保付給醫院的錢是按照你得什麼病來「定額給付」,不管醫院實際花了多少。如果治療費超過健保給的額度,超出的部分就要你自己掏錢。這就是為什麼你需要實支實付醫療險來補這個缺口。
複保險
同一個人跟兩家以上的保險公司買同一種保險。例如你同時跟A公司和B公司各買一張實支實付。2024年正本理賠新制後,複保險不能重複拿錢了,最多只賠你實際花的金額(損害填補原則)。
保險金信託
將保險理賠金交付信託機構(通常為銀行信託部門)管理運用,由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約定,分期或依特定條件撥付給受益人。主要目的是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者或高齡者的保險金不被不當使用或揮霍。信託管理費通常為信託財產的0.3-0.5%/年。
年金改革
政府調整退休金制度的措施,主要影響軍公教的月退俸和所得替代率。對一般勞工來說,勞保老年給付的所得替代率逐年下降,這代表光靠勞保退休金越來越不夠用,需要自己買商業年金險或做退休規劃來補足缺口。
保險安定基金
由所有保險公司共同出資成立的基金,用來保護保戶權益。萬一某家保險公司經營不善被接管或倒閉,安定基金會出面處理,確保保戶的保單繼續有效。簡單說就是保險業的「存款保險」。近年國華人壽、朝陽人壽、幸福人壽都是由安定基金接管處理。
高額保單(3,330萬門檻)
保險金額超過3,330萬的壽險保單。依稅法規定,身故保險金原本免計入遺產稅,但國稅局對高額保單會特別審查是否為規避遺產稅的工具。近年實務上,投保時年齡大、帶病投保、躉繳高保費、短期內身故等情況,國稅局可能將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
資料來源:金管會保險局、壽險公會、產險公會、各保險公司官方條款。本解釋以白話方式撰寫,旨在幫助消費者理解,不構成投保建議。最後更新:2026 年 4 月。